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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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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贸促会“认证”的区别与联系(3)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3-17

三、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其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可见,作为一种专门证明制度,公证的主体即公证机关,对象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明确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明确规定,公证处作为我国的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公证处做出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的公证书在法律上由三个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贸促会商事证明,是一国国际商会应该国工商企业和个人的邀请,对某一商业事实或商业文书或单据的真实性加以证明。这些证明是依照国际惯例或基于当事人对商会的信任,它不具有司法性,也不具有行政性。必要时,作出证明的商会代表有义务就所作证明作证。商事证明具有国际效力,它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因其所享有的信誉得到当事人的承认。在涉外商事活动中,因为商会享有的特殊信誉,它的证明效力常常甚至强于一般的公证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比较可见,公证具有较强的国家性,是一种国家权力的体现,而商事证明则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商会的信誉,依赖的是国际通行的惯例认可。

 

四、两者与使馆领事认证

      使馆领事认证亦称外交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其目的,是使该文书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

      贸促会商事证明和公证书作为该认证的首个环节,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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