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最新动态 > 最新动态

商事认证

最新动态

PHEIC对中国外贸企业影响的法律应对措施问答汇总

来源:商事法律部 发布时间:2020-01-31

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正在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经构成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从当前形势看,新冠疫情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已经显现:部分外贸企业被迫停工停产无法完成订单、海外买家开始拒收中国的产品。如果疫情在短时间内得不到控制,出口电商卖家的大量包裹将可能被拒收,退货退款情况将越来越多,产品无处可销;各国海关如加大对中国商品的清关限制,也将对我们的跨境物流企业带来致命打击。

为此,我们梳理了如下受到大家关注的受新冠疫情影响下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1、我是一家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的合同中恰好约定了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疫情,那我现在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答: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点应该首先关注合同文本,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若已经在合同中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双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中止履行。同时,应视合同性质决定是否发生了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若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疫情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则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可以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
       不论如何,首先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发生此种疫情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同时建议您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2、我们公司现在因为疫情原因,国际贸易订单无法交货了,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吗?应该怎么做才能减少损失?
       答:首先,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其次,可以查看一下合同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如果适用的法律明确规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可以直接援引。如果在合同中找不到依据,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所以还是要根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
       如果企业在湖北等疫情集中区域,因政府颁布强制措施停产停业、受到交通管制,应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约》第79条第(3)(4)(5)款的规定,首先,我们的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尽可能减少买方的损失;其次,一旦疫情结束,应当及时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再次,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买方仍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
      如果企业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措施、能够克服障碍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建议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买方协商处理。艰难情势规则出自公平原则,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一方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双方均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的情况,至于是否可以克服则在所不论。由此,可以向买家说明理由,双方重新谈判,从而变更合同、减少履行标的数量或变更履行期限。


3、我公司是一家出口型企业,对于WHO认定正在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经构成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我公司该如何应对?

答:首先,应及时通知与减损。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如果出口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应当立刻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通知国外买方,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轻损害,否则,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目前,中国贸促会包括各地贸促会均宣布将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国际商事证明,是中国贸促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由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 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均为各国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所认可。

其次,不能轻易解除合同。对出口方而言,本次疫情导致的企业延期复工、交通管制是对出口方最直接的影响,但是各地各企业受到影响不尽相同,且对春节假期通常本身会有预见性的减产和停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疫情不能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解除合同。如果确实履行合同困难,外贸企业应当积极与上下游企业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再次,敦促国外买方履约。目前已经很多国内的外贸企业受到外方取消订单的要求,特别是中小企业,损失较大。国外买方如果没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则无权以疫情为由要求直接解除贸易合同,除非其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且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作为例外,不受不可抗力影响。


4、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口为主的国际贸易公司,对于WHO认定正在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经构成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我公司该如何应对?

答:首先,及时通知境外卖方并沟通银行。进口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之一是付款,通常涉及的合同在先义务为在一定期间内开具符合约定的信用证。而由于疫情,银行工作时间也受到影响,因此,如果进口方开证义务刚好在疫情影响范围内,同样应当尽快通知国外买方并协调银行工作时间,尽量减少由于晚开证导致晚装货,甚至船舶滞期费等一系列损失。

其次,协调变更物流与仓储。进口方的另一主要合同义务是提货,如果由于疫情导致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封闭,应当尽快告知国外卖方和承运方,并协商变更提货时间或提货地点,以最大程度减轻给双方可能造成的损失。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一方需要就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5、疫情期间我们公司少交了货,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付款,少交货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导致单证不符,不符合信用证的“单单相符”条款,我们作为卖方还会遭到银行拒付,应该如何处理?
      答: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虽然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但银行与这些合同无关,不受合同的约束,只关心单证相符,而不是卖方是否按合同交货,银行拒绝卖方的凭单付款请求,卖方不能以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来对抗银行。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能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买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6、国外买家因为中国疫情取消订单或者拒绝收货,是否合理,该如何维权?

答:假如有国外买家以我国目前的疫情为由要求取消或者变更贸易合同,那么应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否则,境外买方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


      7、受疫情影响,我们公司现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装运日期装船。卖方装船后拿到提单是要交给买方的,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买方没有提单就无法提货。现在许多国家停止了飞往中国的所有航班,提单从中国企业周转到国外买方的手上时间会延长,货物到目的港,买方未收到提单无法提货怎么办?
      答:买方无法提货将会产生滞期仓库的费用及其它杂费,通常主张要中国企业的卖方承担这些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已经收到了货款,可以出具电放保函要求承运人电放提单,虽然会产生一点电放的费用,但及时解决了买方在目的港及时提货的问题。


8、1月3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消息,将为受到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是否意味着只要我们企业向境外合作方出具这份证明就能获得免责?
      答:贸促会这个消息来得非常及时,而且很给力!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七条第(六)款,中国贸促会的职责之一是为企业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而且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个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在域外有广泛的执行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很多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疫情影响,但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受到的影响程度不同。一旦境外合作方对贸促会出具的证明表示质疑,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违约方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1993年在Hoecheong制品有限公司诉嘉吉(香港)有限公司一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或中国独立主管当局签发证明。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JCPC))在裁判过程中就贸促会签发的证明效力问题展开讨论,法官认为该证明只是对存在不可抗力事实的补充性证明,而不能取代事实证据。涉及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仲裁机构也通常会对自本地商会出具的证书持怀疑态度。因此,企业一方面应当主动向贸促会申请证明,另外一方面,充分收集客观证据证明疫情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以备不时之需。



                 (省贸促会商事法律部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 供稿)

办公地址:中国 · 成都 · 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 四川国际商会会馆10-12层

联系电话:(028)68909113

办证咨询:机关本部(028)68909185 政务中心服务点(028)67831630

传       真:(028)68909100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367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300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