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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认证

叙利亚使馆认证新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08

各办证企业:

今年,随着叙利亚使馆领事认证相关政策的实施,送往叙利亚驻华使馆认证的文件剧增。因使馆人力不足,大批文件积压在外交部和使馆,致使我国企业出口叙利亚的货物因认证时间过长而大量滞港,给我国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解决我国商品先于叙利亚驻华使馆认证的文件到港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叙利亚经济和贸易部就受理中国进口商品的文件(原产地证明、发票及其他文件)问题,于5月11日发布了“叙利亚发布解决中国进口商品文件认证的问题的新决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 外交部、叙利亚驻华使馆从即日起不再接受有关原产地证明、发票和其他通关类文件的认证,除非企业做出特殊保证和要求。

2、 其他招投标、商标注册等经贸活动相关文件,企业申请办理叙利亚领事认证的,仍按原来工作流程和以往做法予以认证。

3、 前期受理的文件,有部份送往叙利亚驻华使馆未予认证、部分已由外交部认证、部分由总会予以认证。上述文件公司均可使用。根据外交部规定,已经产生的叙利亚使馆认证费,外交部认证费、代办费以及贸促会认证费、代办费。申办企业需按实际金额足额缴纳。

4、 根据叙利亚新的政策的要求,贸促总会正加紧与相关商会联系沟通,有关进展将会予与通知。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贸促会法律部

                                            200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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