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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RCEP协定下完全获得产品案例分析

来源:贸法通 发布时间:2022-10-13

一、案例简介

深圳某水产公司出口一批养殖活金鱼(HS: 030111)到澳大利亚,这批金鱼是由新西兰进口的金鱼卵孵化的,且从孵化到饲养均在中国境内。该批金鱼是否属于中国原产货物?金鱼出口澳大利亚时是否能享受RCEP关税优惠?
二、案例分析
从案例简介中我们得知该批养殖金鱼是由RCEP成员国--新西兰进口的鱼卵孵化的,且从鱼卵的孵化到整个养殖过程均在中国境内完成,那么该金鱼显然是RCEP区域原产货物。确定了该产品是区域内原产货物,我们还需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国,鱼卵是新加坡的,孵化、饲养是在中国,那么该产品的原产国是新加坡还是中国?由于金鱼的整个孵化养殖过程在中国境内完成,这就涉及到原产货物的第一种判定标准--“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一)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WO)
对于“完全获得”的货物,在RCEP协定文本的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一节第三条里列明了“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清单(共十条),可以根据清单来对照自己的产品是否属于清单内的产品。
就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而言,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一)在该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或植物货物,包括果实、花卉、蔬菜、树木、海藻、菌类和活植物;
(二)在该缔约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该缔约方饲养的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四)在该缔约方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收集或捕获直接获得的货物;
(五)从该缔约方土壤、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范围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从缔约方和非缔约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 床底土,由该缔约方的船只获得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 生物并且由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人获得的其他货物,且符合国际法规定,对于从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专属经济区捕捞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生物,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人应当有权开发该专属经济区,对于其他货物,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人应当依据国际法有权开采相关海床和海床底土;
(七)该缔约方船只依照国际法在公海获得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该缔约方加工船上仅使用第(六)项或第(七)项所述的货物进行加工或制造的货物;
(九)满足下列条件的货物:
1. 在该缔约方生产或消费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废弃处置、 原材料回收或回收利用的废碎料;或者
2. 在该缔约方收集的仅适用于废弃处置、回收原材料或回收利用的旧货物;以及
(十)在该缔约方仅使用第(一)项至第(九)项所述的货物或其衍生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二)解读
协定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首条明确“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应视为原产货物。第三条对于哪些是完全获得的货物列出了清单。
通过上述清单,我们可以得出,“完全获得”的货物通常是指经过出生、饲养,种植、采摘,养殖、捕捞,耕种、收获,开采、提取等不同方式获得的农、牧、渔、畜、林、矿等天然产品,这些产品完完全全、自始至终是在同一缔约方境内完成的,或者是天然产品或者是经过简单加工的初级产品。如:完全在一个缔约国种植的蔬菜、瓜果、树木等农、林产品;饲养的牛、羊、马、猪等畜产品;开采的矿、石、油等天然资源。“完全生产”就是用上述“完全获得”产品经过简单加工生产的果酱、果汁、牛肉干、羊毛、木材等产品,这些产品及其加工自始至终都是在一个缔约方完成的。 
该案中,我们可以对照协定清单中第(四)条,该条没有要求鱼卵也必须是在一缔约方原产,只要满足“在该缔约方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收集或捕获直接获得的货物”即可视为“完全获得”。
三、结论

该案中的鱼卵虽从新西兰进口,但其从孵化到养殖的整个过程均在中国境内完成,符合RCEP协定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四)中规定的通过 “水产养殖”获得货物的要求。因此,我们可判定这批金鱼(HS: 030111)符合 “完全获得”判定标准,为中国原产产品,可享受RCEP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


(提示)

       1. 对完全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农、牧、渔、畜、林、矿等初级或天然产品以及用其加工生产的产品应该可以认定为“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2. 对不能确定是否为完全获得的产品,可以对照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清单来判定。

3. 对RCEP区域内的原产货物还需判定其原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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