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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应对】出口企业:正确运用所有权保留条款,让货物失而复得

来源:贸法通 发布时间:2024-02-08
一直以来,我们都不断接到出口企业咨询的同一个问题:

我们发货之后,失去了货物的控制权但又收不到货款,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降低我们出口商的风险吗?
出口货物,企业最关心的无非是如何确保把货物交出去后,仍可保留足够的控制,保障自己权益。为了落实该想法,许多国际贸易合同中经常会使用所有权保留条款。这些条款用于确保在款项收讫之前,出口商能够持有对出口商品的所有权。
本文将探讨在出口贸易中,所有权保留条款如何有效地保护出口商(卖方)的权益。

——黄家盛(香港籍)与余朝平、中山市均恒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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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2016年10月17日,均恒公司作为乙方(债务人)、余朝平作为甲方(债权人),双方签署了一份《欠款确认书》。根据合同内容,均恒公司确认截至2017年4月15日止,欠余朝平设备款合计10万元,设备型号为声海SH-250T改装机。均恒公司承诺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5万元,余下货款分期6个月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给付。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明确注明机台保人工维修1年。此外,均恒公司承诺,基于余朝平保留注塑机所有权,如均恒公司连续两期不能按时清还欠款,余朝平有权收回该批注塑机的所有权,且均恒公司需承担由此违约引起的诉讼费用。在未完全履行支付全部价款义务前,均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以其所有财产作为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担保。
一审法院根据《欠款确认书》的约定作出认定,余朝平主张所有权保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支持了余朝平的主张。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在案涉机器设备所有权被保留的情况下,均恒公司应返还上述机器设备,并承担余朝平因一审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国际贸易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是一种常见而有效的手段,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出口商的交易风险,让已交付但未收到货款的货物失而复得。这种约定能够明确商品的所有权归属、规定付款条件,并为卖方提供法律依据,以确保在商品交付后仍能够保留足够的权益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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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务建议

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口商虽然将案涉货物交付给买方占有、使用、收益,但在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清偿前,出口商仍保留该货物或其加工物、转售所得的所有权。
该条款具有担保性质,卖方以延迟转移所有权为方式,担保其应收合同价款的实现。由国际商会组织起草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纳入了所有权保留条款,通过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价款的清偿联系起来,保障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安全。在这个关系中,卖方处于主动地位,若买方违约,卖方可向买方主张取回权,要求其返还货物,同时对合同项下的货物拥有转卖权,有权向第三人兜售货物,若转卖货物低于原合同金额,买方应当补足相应损失。
本文整理了一些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供大家参考:
模板一:
1、乙方未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付款义务之前,货物所有权由甲方保留,乙方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取得货物所有权。货物已转卖的,卖方对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不为买方的抗辩权等任何权利。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享有取回权:
(1)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2)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甲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本合同解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持续占有,直至乙方付讫货款时再转移占有,乙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模板二:
卖方是所售货物的唯一及绝对的所有人,直到买方将约定的货款全部支付给卖方。买方是卖方货物的受托保管人,并且须在其场所将卖方的货物与自己的或他人的货物分开存放,使该货物可随时与卖方的货物分开做区别。关于卖方交付给买方的货物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付清所有欠卖方的款项之后,货物的所有权才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模板三:
在买方向卖方付清100%货款之前,货款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如货物在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期间被转卖的,卖方对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不为买方的抗辩权等任何权利。
模板四:
买方承诺:基于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如连续X期不能按时结清欠款,卖方有权收回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因买方违约而引起的诉讼,卖方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应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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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及风险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有几个关键事项需要特别注意,以确保卖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对于所有权保留条款,需要明确约定其范围。这一条款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简单保留条款规定,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扩张保留条款则更为全面,当买受人在未偿付价金前将货物消费或转卖时,卖方仍享有对最终产品或转卖收益的所有权。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卖方的权益,卖方应考虑采用扩张保留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已转卖的,卖方对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等内容。

其次,在制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时,需要明确约定这是卖方的单方选择权。这意味着卖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所有权保留条款,并能够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合适的条款内容。这种明确的约定可以使卖方在交易中更加灵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益保护的最佳选择。

第三,卖方在签订合同并发出货物后,需要随时关注货物的动向,以防止货物去向不明而导致无法行使权利,最终导致损失。及时跟踪货物的流向,确保买受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或处置货物,是保障卖方权益的关键步骤。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跨境运输和多方交易,卖方更应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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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总的来说,制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在出口贸易中保护卖方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明确约定保留的范围、强调卖方的选择权以及随时关注货物的动向,可以更好地规避风险,确保在交付商品后仍能有效保持对商品的控制和所有权。
在制定合同时,卖方应认真考虑并灵活运用这些关键事项,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我们也建议出口企业在与境外采购商达成供货协议时,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与采购商签署一份完备的供货协议,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利益,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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