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认证的单证应是信用证等所规定,并用于结汇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商业发票,指出口方向进口方出具的发票,但不包括工厂发票、海关发票等
2、 提单
3、 商品数量及重量证明
4、 各类运输证明及单据,包括:船公司证明、船籍证明、船龄证明、运费发票等
5、 装箱单
6、 检验类证明,指由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出证资格的专门(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结汇单证,如品质证、卫生证、兽医证、消毒证、健康证、动植物检疫证、商检证、熏蒸证等
7、 屠宰证
8、 保险单,指由保险公司出具的附有保险条款的“正式保险单”
9、 其他用于结汇的商业单证
注意: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商业单据直接认证,应以国际商事证明书的方式认证:
1、 要求单独认证的商业发票(不需出具原产地证明书的)
2、 不能提供报关单的发票.
3、 注有复杂证明文句(如限制性条款、承诺性条款)的商业发票
4、 已过结汇有效期的商业单证
5、 出口叙利亚的商业发票认证
6、 提单、仓单、运费发票的更改通知或证明
7、 受益人或出口人、生产厂家自行出具的各类声明或证明(商品数量及重量证明除外)、价格单、形式发票
8、 属于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出具的用于结汇的商业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