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类型
与中国相同,韩国专利类型也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但是,韩国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由三部不同的法律来约束。
发明专利由《韩国特许法》规定,保护期限是20年。
实用新型由《韩国实用新型法》规定,保护期限是10年。
外观设计由《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规定,保护期限是20年。
与中国不同的是,韩国的实用新型可以与发明专利类型互换。自申请日起至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0天以内,申请人可以在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之间进行类型变更。
二、 申请途径 三、 审查流程 韩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总体如下: 与中国实审流程有所不同的是,申请人在收到驳回决定后,可以选择请求原审查部门再审或直接去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KIPTAB)复审。两者的期限均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0天内,再审请求必须在修改申请文件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而复审则不能修改申请文件。此外,再审请求之后如果再次收到驳回决定,则此时无法再请求再审,只能走复审程序。 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和发明专利申请的基本相同,即同样采用实质审查制度。这点与中国的实用新型审查流程非常不同。实际上,在2006以前,韩国的实用新型申请采用的也是形式审查制度,但从2006年10月开始,韩国的实用新型的审查变为实质审查,也即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审查。审查程序的转变导致韩国的实用新型申请量从最高峰时的每年4万件逐渐降至现在每年5000件左右。 四、 加快审查程序 (一)PPH (二)三轨制审查体系中的加快审查程序 (三)第四次工业革命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程序 2018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KIPO可以对下列属于第四次工业革命技术的专利申请进行加快审查:人工智能、物联网、3D打印、无人驾驶、大数据、云计算、智能机器人、智慧城市、AR/VR、创新药物、新可再生能源、定制化医疗保健、无人机、新一代通信技术、智能半导体和先进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加快审查程序请求时,需要提交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根据韩国专利局的统计,从提交加速申请请求至专利授权,大约需要5.5个月。 此外,韩国还有以专利申请的实施为理由的优先审查、特殊领域(例如国防)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绿色技术超快审查程序等,由于限于韩国国内申请人或需要满足一定的证明条件,因而外国申请人使用较少,这里略去介绍。 五、 AI相关发明的审查 针对与AI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KIPO于2020年4月公布了《AI相关发明审查案例》,并于2021年1月公布了与第四次工业革命有关的重要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指南》,其中包括AI领域的专利审查指南。 根据该最新的针对AI相关发明的《专利审查指南》,与AI模型的构建、训练和应用相关的发明都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对于AI相关发明,说明书应该详细记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实现该发明的具体手段,包括: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和相应的技术效果,特别应该详细说明与AI相关的技术配置,包括例如: 如何处理原始数据以生成训练数据 原始数据和训练数据之间的相关性 训练AI模型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例如,说明所使用的神经网络和使用该神经网络训练模型的过程或手段) AI模型的输入数据和输出数据之间的相关性 如何利用这种相关性解决技术问题等 关于此类发明的创造性审查,该指南指出,将公知技术简单替换为AI算法的发明、利用AI 技术将人工执行的过程或商业方法计算机化的发明、仅简单修改了常规的AI技术的发明,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典型情况。 而如果用于实现AI发明的技术方案中包含区别技术特征(例如,数据预处理、训练模型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使用AI输出的结果数据中包含区别技术特征、AI的应用产业领域完全不同等,并且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更好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容易被认为具备创造性。 六、 授权后程序 韩国的专利授权后程序主要有三种:订正程序、撤销程序、无效程序。 (一)订正程序 专利权人如果发现已授权专利存在瑕疵,可以向KIPTAB提出专利订正请求,以修改其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进行修改,但修改的范围仅限于缩减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更正错误记载事项以及明确模糊的记载事项。 专利订正请求没有特别的时间限制。即使在专利权终止后,也可以提出,但是在专利撤销申请在专利法院审查中且结果作出前的期间,以及无效审判在专利法院进行期间不得提出。 订正程序的审理按照单方审理形式,由KIPTAB成立合议庭审查。 (二)撤销程序 从2017年3月起,任何人可以在专利授权公告6个月内对已授权专利提出撤销申请。专利撤销程序旨在为公众提供对专利提出异议的机会,帮助专利局纠正审查工作的错误。 撤销请求由KIPTAB受理。撤销请求的理由仅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重复授权。撤销请求的证据仅限于书面或者电子公开出版物,不允许仅以实质审查过程中使用过的证据来提出撤销请求。 在审查撤销请求过程中,当KIPTAB拟作出撤销专利的决定时,应当将撤销专利的事由通知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并给予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专利权人可以在提出书面意见的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进行修改,但修改的范围同样仅限于缩减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更正错误记载事项以及明确模糊的记载事项。 如果KIPTAB作出撤销专利的决定,专利权人可以在30日内向专利法院起诉。撤销程序通常为单方程序,由KIPTAB进行书面审查。韩国撤销程序的平均审理周期为9个月左右。 (三)无效程序 在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利害关系人或专利审查员可以向KIPTAB对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无效理由可以包括新颖性、创造性、重复授权、不清楚、不支持、超范围、不符合授权客体等。在无效请求审理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进行修改,修改的范围与订正程序和撤销程序相同。无效请求的证据形式没有特别限制,书面以及物品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可以申请证据的保全。 无效程序为多方程序,KIPTAB通常会举行听证或口审,对于复杂案件,甚至会有多次听证会。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可以针对无效决定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韩国无效程序的平均审理周期为8个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