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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摩擦

中国货物/技术出口的主要法规及相关判例分析

来源:公众号"天达共和法律观察"发布时间:2024-10-17

近日,我们收到国外客户咨询,其在中国拥有研发中心,若想将该研发中心研发的技术或产品出口到其本国或他国,会受到哪些法律规定的限制,其本国可以直接接受吗?对此,我们检索了关于中国货物出口和技术出口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将其整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条 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二十九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条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六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四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第二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8.《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此外,货物出口或技术出口还需遵循相应的行政法规,例如,《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同时,还需遵循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

二、相关判例

(一)专利权相关判例

《何某某、佛山市星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73知民初xxx号

基本案情:何某某是名称为“一种淋浴器端部封闭结构”、专利号为ZL20182xxxxxxx.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何某某向深圳海关申请对星某公司申报出口的户外淋浴器产品扣留,后深圳海关对上述产品予以扣留。何某某指控该产品是被诉侵权产品。星某公司主张该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汇某公司,其仅代汇某公司办理出口手续,未实施制造、销售行为。

相关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星某公司代理汇某公司出口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对何某某涉案专利的侵犯。理由如下:首先,星某公司并未实施销售行为,星某公司并非涉案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其向汇某公司收取代理出口费用,而非向采购方收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并非以自己名义将该产品的所有权进行转移;其次,星某公司已经对报关所需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合理审查,履行了报关企业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判例启示:企业或个人应当意识到侵犯专利权的后果,在产品的研发阶段进行相关的专利检索,最大限度地降低专利侵权风险,同时还应当提高专利权的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代理出口的企业应当对所代理的出口产品履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若代理出口的企业仅收取代理出口费用,不视为销售出口产品。

(二)商标权相关判例

《某兰股份有限公司、某骧简单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粤0391民初xxx号

基本案情:原告某兰公司是第1xxx0号、第7xxx7号、第7xxx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原告某骧公司为上述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被告某嘉源公司委托被告某达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出境手提包等货物一批到印度尼西亚。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标有“Lxxx”标识布包10603个及其他品牌的货物。

相关认定:被控侵权布包上使用的“Lxxx”标识与第1xxx0号、第7xxx7号、第7xxx3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某嘉源公司出口被控侵权布包,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被告某达源公司作为专业报关企业,其填报的报关单显示的品牌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被告某达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代理报关时已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的情况下,可推定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因此,被告某达源公司对出口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帮助,构成帮助侵权,应与被告某嘉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例启示:出口产品侵犯商标权的案件较为多见,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一方面,产品制造企业应当积极进行商标注册,确保自己的商标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尊重他人的商标,不模仿或盗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报关企业在出口产品时,应当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履行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

(三)著作权相关判例

《博某某有限公司与九江晟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5民初xxxxx号

基本案情:原告博某某有限公司享有国作登字-2019-F-0xxxxxx4号、国作登字-2019-F-0xxxxxx2号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晟某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浦东机场海关、洋山海关分别申报出口无品牌平面挂耳型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商品(被诉侵权口罩)。被告晟某某公司辩称其只是外贸代理人,被诉侵权口罩的生产商为桐城市保某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实际销售者为D某,该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认定:被诉侵权口罩上的图案及“TB”标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美术作品在字母设计、构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颜色有些许差别不影响实质性相似的成立,侵害了原告对前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被查扣口罩的生产商为桐城市保某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且无法证明被海关查扣的涉案口罩就是D某委托上海风某某拼箱运输至温哥华的口罩。此外,即使被告晟某某公司所述委托关系成立,其作为专业的出口代理公司,亦负有对委托人所提供货物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海关如实申报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的义务。被告晟某某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其以自身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但未进行查验,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例启示:在数字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为企业的产品宣传提供了极大的便捷,但同时也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因此,出口代理公司在出口产品时,应当格外关注所出口的货物的著作权的情况,对委托人所提供货物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海关如实申报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若出口代理公司未履行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则在出口产品出现侵权情况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行政处罚相关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4〕xx号》

基本案情:深圳市金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宁波西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石墨制品,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石墨制品主要成分为天然鳞片石墨(98%以上),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2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相关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判例启示:企业需要意识到商品归类工作的重要性,准确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不能单纯地根据相关经验向报关行提供申报资料,更不能为偷逃税款等目的而故意错报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五)刑事犯罪相关判例

《林某、奥某走私贵重金属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内2501刑初xx号

基本案情:蒙古国公民道某委托被告人林某从中国购买白银并负责出境到蒙古国。林某联系在北京市经营银器店的王某2,欲从王某2处订购白银。林某和王某2协商后,王某2联系深圳的供货商订购白银给林某。被告人林某明知白银属于贵重金属且无出口手续的情况下将白银420千克通过他人或直接交给被告人奥某走私出境,被告人奥某明知白银不准私自运输出境且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将上述白银420千克走私出境。

相关认定:被告人林某、奥某违反我国海关法规,逃避我国海关监管,多次将贵重金属白银420千克走私出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奥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

判例启示:走私罪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活动,破坏国家海关监管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企业或个人在进行货物出口交易时,应当明确所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的物品,如实向海关申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结语

针对前述客户问题,结合上述法律检索,我们给出以下初步结论:

首先,对于境内外母子公司之间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是否属于技术进出口管理对象,一般认为跨国企业内部日常的技术交流和讨论,不在此限,但如果涉及技术数据交换、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仍应当申报许可证管理和合同登记管理等;

其次,应当明确出口货物或出口技术的管理种类,属于自由、限制、禁止或者管制中的哪一类,核查出口货物或出口技术的手续、材料等是否满足所属的管理种类的相应的法律要求;

最后,需排除出口货物或出口技术在知识产权上的潜在风险,在开拓国际市场时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了解目的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监测,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条款,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预防。

(来源:公众号"天达共和法律观察",作者:张嵩、赵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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