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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跨境电商合规指南》第四章税务合规指引

来源:商事法律部发布时间:2026-08-24

免责声明:本指南内容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读者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指南尽可能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但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指南对任何企业或个人的提及(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正面或反面案例),均不构成对该主体的法律评价或信用评价。


跨境电商税务合规的法律体系以《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上位法,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等核心法律,并由国务院批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具体操作规则。

中国海关针对跨境电商业务设定了专门的监管方式代码,主要包括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和1210(保税电商)。不同代码对应不同的业务模式和申报流程,税务处理方式亦有差异。

4.1 9610模式(跨境电商零售出口B2C)税务流程

【适用场景】

 9610模式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外消费者销售商品,并通过邮递、快件等方式直接出口的业务模式。该模式下的税务处理核心在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机制下的出口退税安排。

【税务流程】

(1) 三单比对完成:订单、支付单、物流单数据经海关核碰一致,清单核放完成。

(2) 货物实际离境:货物通过邮递或快件方式实际离境,取得海关放行信息。

(3) 汇总申报生成报关单:企业定期(通常为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已放行的清单数据汇总,生成正式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代码9610)。

(4) 出口退税申请:凭汇总生成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退税专用发票)、收汇凭证等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5)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核验报关单数据、发票信息、收汇信息的一致性,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

(6) 出口退税条件:企业须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和退税备案,出口行为真实,发票合法有效。

① “无票免税”适用: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待遇,具体流程见本章4.5节。

② 数据真实性:企业须确保“三单”数据真实一致,任一环节数据不一致均可能导致退税受阻。

 

4.2 9710模式(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税务流程

【适用场景】

9710模式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直接出口货物的业务模式,主要针对企业对企业B2B的大批量交易场景。

【税务流程】

(1) 企业备案:在海关办理跨境电商企业备案手续,取得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资质。

(2) 平台订单生成: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生成订单信息。

(3) 三单传输与核碰:完成跨境电商平台订单、物流单、支付单(或收汇凭证)的信息传输与海关核碰。

(4) 报关单申报:通过“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子系统进行报关单申报,监管方式填报“9710”。

(5) 海关审核放行:海关接收到订单、物流、支付或收汇等信息后,对报关单进行审核放行。

(6) 货物实际离境:货物实际离境后,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7) 出口退税申请:凭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凭证等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注意事项】

(1) 9710模式适用一般贸易出口规则,同时享受跨境电商专属申报便利与简化流程。

(2) 9710模式不适用“无票免税”与核定征收政策,企业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申报出口退税。

(3) 申报真实性、单货相符、商品归类准确性是监管重点。

 

4.3 9810模式(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税务流程

【适用场景】

       9810模式适用于企业先将货物出口至境外海外仓,再根据境外订单完成销售和配送的业务模式。

【税务流程】

(1) 企业备案(无需海外仓备案):在海关办理跨境电商企业备案手续时,从2024年12月15日起无需办理海外仓备案,但仍需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

(2) 通过单一窗口推送订单与物流信息:向海关推送订单信息(或平台生成的订单汇总数据)、物流信息。

(3) 报关申报: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9810”,商品项按实际出口商品填报税则号列、数量、价格等信息。

(4) 海关查验放行:海关核验“三流一致”(货物流、单证流、资金流),查验通过后放行。

(5) 货物运至海外仓入仓备货:货物实际运至海外仓,完成入仓记录。

(6) 境外销售完成:货物在境外完成销售,产生平台销售数据。

(7) 收汇与退税申请:取得收汇凭证后,凭报关单、入仓记录、销售数据、收汇凭证等材料申请退税。

【注意事项】

(1) 9810模式适用“离境即退税”便利化措施,货物出口后即可凭报关单等材料申请预退税,后续需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进行差额调整。

(2) 9810模式不适用“无票免税”与核定征收政策,企业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全链路数据闭环要求:报关单—入仓记录—平台销售数据—收汇凭证—退税申请,各环节数据须可相互印证。

 

4.4 1210模式(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税务流程

4.4.1 1210进口模式税务流程

【适用场景】

 1210进口模式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商品进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后,处于海关特殊监管之下,出区时依据消费者订单按个人物品综合税率征收税款。

【税务流程】

(1) 商品入区保税:商品进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入区时暂缓纳税,处于“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状态。

(2) 消费者下单:境内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生成订单信息。

(3) 三单比对: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信息比对。

(4) 出区清关:三单比对通过后,商品出区,依据消费者订单按个人物品综合税率征收税款。

(5) 税款缴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作为关税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

(6) 商品配送:完成清关和缴税后,商品配送至消费者。

【税收政策】

(1) 单次交易限值内(人民币5000元),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 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注意事项】

(1) “刷单”法律风险:使用虚假订单、虚假支付信息以1210模式进口,属于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

(2) 二次销售禁令:1210商品仅供个人自用,禁止二次销售。

 

4.4.2 1210出口模式税务流程

【适用场景】

1210出口模式适用于货物以保税状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区内完成理货、拼箱后,以跨境电商形式申报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即可办理退税。

【税务流程】

(1) 入区申报: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办结入区通关手续,取得海关签发的入区报关单。

(2) 账册入库: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建立电子账册,货物在账册中完成入库登记,状态为“保税”。

(3) 出口申报(三单对碰):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1210),完成三单对碰,申报放行。

(4) “视同出口”提前退税:货物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并完成“入区申报”后,即视为“视同出口”,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1210)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5) 实货离境:货物实际离境,取得离境证明。

(6) 账册核销:账册定期(通常为每季度或每半年)进行核销,核销时账册数据应与报关单、物流单、订单、支付单“四单一致”。

【入区退税条件】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货物已实际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且已办结入区通关手续,取得海关签发的入区报关单。

(2) 货物已在账册中完成入库登记,状态为“保税”。

(3) 企业已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1210),并完成申报放行。

(4) 企业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退税专用发票)等符合退税要求的进项凭证。

 

4.5 无票免税流程及合规指引

【适用场景】

 无票免税政策适用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对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待遇。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8〕103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适用条件】 

(1) 适用主体: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

(2) 适用模式:9610模式(跨境电商零售出口B2C)。

(3) 适用条件:

① 企业已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注册登记。

② 企业已在海关办理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备案。

③ 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

④ 出口货物已实际离境。

⑤ 企业已按规定进行跨境电商出口申报。

⑥ 企业已建立完整的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台账。

【操作流程】 

(1) 企业注册: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注册登记。

(2) 海关备案:在海关办理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备案。

(3) 业务开展: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按9610模式申报出口。

(4) 台账建立:建立完整的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台账,记录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报关信息等。

(5) 免税申报: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时,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填报免税销售额。

(6) 资料留存:留存相关业务资料,包括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报关单信息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注意事项】

(1) 无票免税不等于无票不申报,企业仍需按规定进行出口申报。

(2) 企业须建立完整的业务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3) 税务机关可能对免税申报进行核查,企业须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4.6 出口退税流程及合规指引

【适用场景】

出口退税适用于已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企业可凭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消费税。

【适用条件】

(1) 适用主体: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和退税备案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

(2) 适用模式:9610、9710、9810、1210出口等模式。

(3) 适用条件:

① 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② 出口货物已实际离境。

③ 企业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退税专用发票)。

④ 企业已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⑤ 企业已按规定收汇。

⑥ 出口业务真实、合法。

【操作流程】

(1) 出口退税备案:企业在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2) 出口申报:按相应监管模式完成出口申报,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 发票取得: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退税专用发票)。

(4) 收汇:按规定完成收汇,取得收汇凭证。

(5) 退税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提交出口退税申报。

(6)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核验报关单数据、发票信息、收汇信息的一致性,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

(7) 退税到账:退税款项划拨至企业指定账户。

(8) 【各监管模式退税差异】

监管模式

退税时点

关键凭证

特殊要求

9610

货物实际离境后,汇总申报生成报关单后

汇总生成的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凭证

三单数据一致

9710

货物实际离境后,取得出口报关单后

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凭证

申报真实性、单货相符

9810

货物实际离境并完成境外销售后

出口报关单、入仓记录、销售数据、收汇凭证

全链路数据闭环;适用“离境即退税”预退税便利

1210出口

货物入区并完成入区申报后(视同出口)

入区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1210)、增值税专用发票

账册数据与报关单数据一致

 

【合规风险与防范】

常见风险:

(1) 申报不实:报关单数据与实际业务数据不一致。

(2) 发票异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

(3) 收汇异常:未按规定收汇或收汇信息与报关单信息不一致。

(4) 监管模式混用:实际业务模式与申报监管模式不一致。

(5) 账册数据不实:1210出口模式下账册数据与报关单数据不一致。

(6) 合规建议:

(7) 建立订单、支付、物流和报关数据的统一管理机制。

(8) 确保发票来源合法、真实,避免取得异常凭证。

(9) 按规定及时收汇,确保收汇信息与报关单信息一致。

(10) 确保监管模式与实际业务模式一致,不得随意选择申报方式。

(11) 1210出口模式下,确保账册数据与报关单数据一致。

(12) 建立定期合规内审制度(建议每季度一次),重点核查申报数据连贯性与价格合理性。

 

4.7 跨境财税合规

【适用场景】

本节主要涵盖国际税法层面的跨境税务合规要点,并兼顾介绍中国跨境电商涉税信息申报制度。主要适用于开展跨境电商贸易的境内企业,以及在境外有分子公司在当地开展经营的境内企业。

【主要规则】

(1)OECD双支柱方案。双支柱方案由OECD/G20组织包容性框架协商制定,是当前国际税改的核心内容。支柱一针对全球营收超200亿欧元且利润率超10%的企业,旨在将大型跨国企业的部分剩余利润征税权,重新分配给其开展业务并获取利润的市场国。支柱二,即全球最低有效税率15%规则,适用门槛为年合并收入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中小企业一般不直接涉及上述税改内容。

(2)CRS共同申报准则体系。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称“CRS”)由OECD主导推动,要求参与国(地区)金融机构按统一标准收集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并自动交换。中国自2018年首次交换以来,已与10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金融机构每年报送非居民账户余额、利息、股息等数据,对于消极非金融企业的最终实控人信息(UBO)也会进行报送,实现跨境穿透式监管。中国税务机关已于2025年开始对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在境外收入进行风险应对管理,并要求相关纳税人对以前年度境外收入进行补缴,并通过CRS交换信息对境外壳公司、信托等结构下涉及的应税收入加强征收管理。若跨境电商实控人个人及商业架构涉及上述情形,需关注税务合规要求。

(3)国际税收协定体系。税收协定是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为协调跨国税收关系、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一般围绕所得税相关税种。目前国际税收协定以双边形式为主,协定通过划分税收管辖权、限定税率及设定常设机构范围,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和争议解决机制。截至2025年,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一百一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九十多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

(4)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在目前国际法及各国国内法律框架下,税收居民身份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纳税征管至关重要,是纳税人如何适用税收法规及税收协定的基础问题。企业层面,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据境外(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将被实质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层面,中国采用“住所+居住时间”双重标准,凡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为居民个人。

(5)转让定价征管规则。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交易中的价格机制,常被跨国企业用于调整不同税率地区分子公司的利润水平,以达到集团整体在全球合规且优化的税负率。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对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该机制涵盖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劳务、融资四类交易,核心在于验证交易双方功能风险、资产状况及行业价值的合理性,并要求关联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各国通过建立转让定价税制对跨境关联交易进行监管,中国目前关于转让定价管理的涉税法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6)中国跨境电商涉税信息申报制度。中国跨境电商涉税信息申报制度,核心是2025年实施的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制度要求境内及境外互联网平台(例如亚马逊、速卖通等)按季度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即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或个人)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同时配套政策要求代理出口企业在申报时,必须披露实际委托方的信息。这标志着税收监管从依赖企业自行申报,转向基于平台数据的“穿透式监管”。

【常见风险】

(1)隐匿境内外收入带来的风险。居民企业若隐匿境内外平台回款、投资收益等收入未申报,将面临补缴所得税税款、处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年化18.25%)的纳税责任,并可能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逃税罪。若未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时限报送信息或瞒报、谎报、漏报的,将面临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乃至停业整顿。

(2)境外架构被重新定性。对于无实质经营的低税率国家和地区的中间层公司可能被“穿透”,若该机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须就其全球所得按25%纳税。针对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地区且无合理商业目的留存利润的境外实体。税务机关可根据受控外国企业相关法规“穿透”境外架构,将未分配利润“视同分配”计入境内股东当期所得征税。

(3)国际税改增加跨境电商成本。受国际税改支柱一及支柱二的影响,巨型跨国电商平台的区域及全球整体税负可有所上升,相关税负成本将转嫁到平台经营者,可能对中小型跨境电商产生成本上升的影响。

(4)转让定价调整风险。主要体现为因关联交易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被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定价,并基于此调整交易各方的纳税所得,产生补缴税款及加收利息的不利后果。例如,国内公司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显著偏低的价格向香港关联公司供货,将利润转移至香港地区低税率关联公司,国内税务机关依据独立交易原则有权重新调整价格,要求国内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

【合规建议】

(1)主动合规申报全球收入。居民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中如实填报境内外经营所得、投资收益,并利用境外税收抵免机制,已缴纳的外国税额可在国内应纳税额中抵免。

(2)重视并遵守《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严格依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配套公告要求,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收入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核验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数据治理机制,实现平台交易数据与税务申报数据的有效对接与交叉核验,同时关注已办理扣缴申报的信息无需重复报送的规则,避免信息冗余。

(3)关注目标市场国税制,密切关注电商平台成本计算及代扣代缴规则。对设有海外仓或开展本地销售的国家,提前了解数字服务税、增值税、常设机构等征管要求,预留合规成本。根据业务规模和目标市场,提前测算税负成本并调整定价策略。

(4)优化控股架构并确保经济实质。针对有境外分子公司的企业,需梳理跨境结构,若确需保留境外公司,则应确保其拥有真实经营活动、相应的管理决策过程、办公场所、独立雇员及完整账册,具备充分商业实质,避免被认定为“壳公司”。同时,应系统梳理境外公司股权结构、有效税率与利润留存情况,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计划,合规申报,以避免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下的视同分配补税及加收利息风险。此外,应定期评估境外实体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防止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承担全球纳税义务。

(5)明确跨境各关联方企业功能风险定位,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合规规划。针对有大量关联交易的企业,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结合企业功能风险选择定价方法,并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明确各方在整个商业价值模式中的功能风险定位。根据自身营收规模,判断是否需合规准备并保存同期资料。对于大型跨国企业,可主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提前获得主管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裁定。确保纳税申报数据与平台交易数据一致,避免触发预警。若面临调查,积极配合提供文档,争取适用较低利率(如按规定提供资料可按基准利率计息)。此外,定期评估境外关联公司商业实质,避免因不符合经济实质影响转让定价合理性而受到纳税调整。

(6)善用双边税收协定。企业可利用税收协定实现以下目标:一是避免双重征税,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二是降低预提税负,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可享受低于来源国国内法的协定税率;三是控制常设机构风险,若企业在来源国未构成常设机构,来源国不能对其营业利润征税。企业应深入了解来源国与中国的税收协定具体条款,选择适当的交易结构,避免形成常设机构。

 

4.8 目标市场税务合规

【适用场景】

本节将概要介绍部分国家(地区)国内法范畴下的增值税及消费税征管近期重要变化和征管趋势。适用于在境外销售商品、使用海外仓经营或者在境外设立分子公司开展经营的跨境电商企业

【主要规则】

企业需关注增值税、商品服务税、消费税这些与跨境电商业务高度相关的税收政策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注册税号、及时合规申报或由代理人、电商平台代扣代缴的相关要求。此外,从企业所得税合规角度,企业如在当地有注册实体或者构成常设机构,需遵守当地税法规定,合规申报所得税。

美国:应重点关注销售税及所得税申报义务。各州基于经济关联(不同州标准所有不同)或物理关联(例如,使用FBA仓库)需对销售商家征收销售税。多数州实施“平台促进者法”,由亚马逊等平台代收代缴,但企业仍需关注在各州的注册、申报义务及平台费用计算规则。独立站须自行办理许可证并申报。

欧盟:增值税角度需关注OSS(一站式服务)及IOSS(进口一站式服务)不同模式下跨境商家(非欧盟企业)在各国向欧盟消费者销售的增值税申报、代理申报、自行缴纳或平台代扣代缴义务的规则。关税角度,企业需关注欧盟正逐步取消低价值小包裹关税豁免的政策、相关过渡期政策,及时自行申报或者由平台代扣代缴,并调整成本预算,避免产生较大经济损失。

日本:日本进行了消费税(JCT)改革,围绕进口环节与销售环节,企业需关注“低价值”商品进口免税政策取消、核定计价优惠取消并改为按实际交易价格全额计税等变化以及相关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此外符合标准的电商平台将被认定为“视同供应商”,在入驻商家结算时直接进行代扣消费税。因此商家需根据自身销售额及销售模式比较选择消费税抵扣模式及报关方式。按照相关法规合规注册JCT税号作为抵扣凭证。

东南亚及新加坡:主要需关注各国增值税/商品服务税(VAT/GST)注册门槛,一般超过一定销售额,则必须注册该国VAT/GST税号,并遵守合规申报的要求。新加坡和东南亚各国电商基本均要求电商平台为入驻商家代扣代缴VAT/GST及销售税,因此企业需详细了解入驻电商平台的费率计算方式及其是否合规代扣代缴。此外,该地区各国近年逐步取消了低价值小包裹的免税优惠政策,因此需提前考虑相关业务税务成本的上升。

【合规提示】

境内税务合规角度: 企业应依据国内跨境业务纳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税种认定、税率适用、退免税申报、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等),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业务类型、交易模式、涉及国家、资金结算等),建立跨境纳税合规管理机制。通过明确各环节纳税义务、规范核算与申报流程、强化单证收集留存、动态跟踪政策更新,确保纳税行为合法合规,有效规避税务处罚、滞纳金、信用风险。企业不得通过虚构、伪造或非法购买进出口订单、发票、报关材料、收汇凭证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切实遵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配合合规报送相关信息。此外,四川省已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推行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企业应充分利用本地政策红利,在“出海”前完成国内税务合规框架搭建。

境外税务合规角度: 企业应深入剖析业务所涉国家(地区)税制结构、税率、申报、优惠及反避税规则,结合自身规模与商品类型,建立覆盖税务登记、核算申报、优惠申请、风险自查的全流程合规机制。通过动态跟踪政策变动、精准适配税项核算、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保障跨境经营税务安全。必要时聘请业务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税务、财务领域具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专项咨询、合规及争议解决服务。

4.8 近年国内税务机关官网公布的跨境电商税务稽查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2021年期间,该公司跨境销售医用防护用品取得收入309.84万元,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应申报未申报,面对检查采取“三不策略”逃避纳税义务。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67.9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对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涉嫌偷税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例二:黑龙江空壳工厂跨省“买单” 7家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被查处

    2020年至2023年,以刘某某为实际控制人的牡丹江某家具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通过虚开农产品发票,采取买单配票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6697.45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2024年2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牡丹江某家具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6697.45万元,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025年10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主犯刘某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余12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案例三: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拒不申报出口应征税偷税案

    该公司在2021年至2022年出口镀锌钢板、钢管等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应征税货物,并取得当地跨境电商物流费用补贴,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按规定如实申报并补缴税费款,但其拒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403.15万元。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1078.7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等情形,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例四:“借壳出口”隐匿出口货物收入偷税案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至2023年出口天然硫酸钡和沉淀硫酸钡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应征税货物,通过隐匿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608.60万元。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2380.0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目前,涉案税费款已追缴入库。

 

案例五:四川四企涉农产品出口骗税案——“空手套白狼”式农产品骗税

    这是一起四川省内江市、泸州市税务联合公安、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骗税团伙成立上下游产业链经营主体,将原材料价格虚增至市场价的73倍、精油出口价格虚增至市场价的47倍,层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出口交易和收汇,并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完成虚假收汇。涉案金额价税合计1.08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035万元。共捣毁虚开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威远某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下游出口骗税企业所在地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泸州某有限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1035万元的处理决定。犯罪分子李某阳、余某荣2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十二年和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廖某英、余某钢、徐某燕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非法经营罪,分别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年八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以上5人并处罚金共计38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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