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群:4467902042026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发布对华铝型材反倾销税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将安吉长虹链制造有限公司、亚萨合莱(中山)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等18家中国铝型材出口企业纳入“中国统一实体”范畴,适用86.01%的从价反倾销税率。本次行政复审程序正式终结,标志着美国自2011年对华铝型材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在长达十五年的措施延续期内作出又一重要行政决定。
美国对华铝型材反倾销措施始于2011年,已历经多轮行政复审、日落复审及新出口商复审,法律依据为美国《1930年关税法》及其修订条款。根据相关规定,美国商务部可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对未能证明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的企业征收统一反倾销税。本次终裁适用86.01%的从价反倾销税率,被列入“中国统一实体”的企业不适用单独待遇。
2026年4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裁,初步认定上述18家企业应纳入“中国统一实体”。6月5日,美国商务部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发出《规避行为通报函》,提示进口环节可能存在规避行为。法定评论期内无任何利害关系方提交书面评论,终裁据此按程序落地,美国商务部维持“中国统一实体”认定及86.01%的统一税率。
风险提示:
美国商务部将18家中国铝型材出口企业纳入“中国统一实体”,并适用86.01%的统一反倾销税率,将对四川相关企业对美出口形成较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统一税率推高出口成本,企业对美市场价格竞争力受到削弱。86.01%的从价反倾销税率将直接增加铝型材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税费负担。四川部分铝型材及深加工企业主要依靠价格、交付能力和配套服务参与竞争,若新增成本无法有效传导至美国进口商或终端客户,企业利润空间将被压缩,原有订单和新签合同可能受到影响。二是企业丧失单独待遇机会,税率争取空间受到限制。被纳入“中国统一实体”后,相关企业不再适用单独待遇,无法通过个案举证争取独立税率。即使企业具备独立经营、独立定价和自主出口能力,也需适用统一税率,个体经营情况难以在本次行政复审结果中得到区分。三是措施延续时间较长,企业经营预期需要调整。美国对华铝型材反倾销措施自2011年启动以来,已历经多轮行政复审、日落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本次终裁继续维持“中国统一实体”认定及86.01%税率,表明相关贸易救济措施具有较强延续性。对美国市场依赖较高的四川企业,可能面临订单减少、客户调整供应来源及产能消化压力,上游原材料、加工制造和物流等环节也可能受到传导影响。四是美国海关对规避行为的关注上升,原产地和交易合规风险增加。美国商务部已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发出《规避行为通报函》,提示进口环节可能存在规避行为。企业通过第三国转运、简单加工或调整交易链条进入美国市场的安排,可能受到更严格审查。若不能完整证明产品原产地、生产加工过程、出口主体及交易链条,可能面临通关延误、补缴税款等程序性风险,对美业务的合规管理和证据留存压力将进一步增加。
企业应对建议:
针对美国对华铝型材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结合四川相关产业实际,省内出口企业应做好程序参与、事实抗辩、证据管理和权益维护工作,降低相关措施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一是及时参与后续程序,争取适用相对有利的税率。企业应关注行政复审、新出口商复审等程序,按期完成问卷答复、材料提交和必要沟通。对于具备独立经营、独立定价和自主出口条件的企业,应准备完整经营资料,争取获得单独税率,减少统一税率对报价、订单履行和市场拓展的影响。二是围绕个案事实完善抗辩。企业可重点审查美国商务部现有行政记录是否足以支持“中国统一实体”认定,以及调查机关是否掌握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出口活动受到政府控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完整或论证依据不充分的情形,应通过书面评论、补充材料和核查说明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评估税率认定。三是加强全流程资料管理。企业应规范保存生产台账、原材料采购凭证、成本核算资料、内外销价格记录、关联关系说明、出口合同及报关单据,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前后一致,能够反映企业独立经营和自主定价情况。对问卷答复、实地核查及与调查机关沟通形成的文件,应及时归档,为后续行政复审、日落复审提供依据。四是依法运用权益维护渠道。企业应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综合评估行政复审、日落复审和多边争端解决等路径的适用条件及成本效益。对于共性问题,可通过行业协作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并根据案件进展适时调整市场、产品和客户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