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1、裁定具有单独税率地位的非强制应诉企业太原日德泰兴精密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Taiyuan Ridetaixing Precision Stainless Steel Incorporated Co., Ltd.)和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Zhangjiagang Pohang Stainless Steel Co., Ltd.)适用63.86%的单独反倾销税率;基于不利可得事实,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Shanxi Taigang Stainless Steel Co., Ltd.)、Tianjin Taigang Daming Metal Product Co., Ltd.以及其他涉案出口商/生产商适用76.64%的中国普遍反倾销税率。2、基于不利可得事实,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Ningbo Baoxin Stainless Steel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详见下表)和大明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Daming International Import Export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详见下表)的补贴幅度为190.71%;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Shanxi Taigang Stainless Steel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详见下表)和其他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幅度为75.60%。预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将于2017年3月20日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
与此同时,美国商务部终裁裁定全部涉案企业在本案反倾销调查期间均存在为规避可能作出的肯定性终裁结果而大量出口涉案产品的紧急情况,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和大明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存在紧急情况,因此,上述终裁裁定的双反措施将对本案终裁公布于美国联邦公报之日前90日内报关并存在紧急情况的涉案产品追溯适用。
2016年3月3日,应AK Steel Corporation、Allegheny Ludlum, LLC(ATI Flat Rolled Products)、North American Stainless和Outokumpu Stainless USA, LLC于2016年2月12日提出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219.13.0031、7219.13.0051和7219.13.0071等项下的产品。2016年9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16年7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涉案产品作出肯定性反补贴初裁。据统计,2015年美国自中国进口涉案产品总额约为3.02亿美元,进口总量约为13.35万公吨。
序号 | 出口商/生产商 (英文名) | 出口商/生产商 (参考译文) | 补贴幅度 |
1 | Shanxi Taigang Stainless Steel Co. Ltd. |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 75.60% |
| (TPCO Stainless Steel Co., Ltd. |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太钢万邦炉料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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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Ningbo Baoxin Stainless Steel Co., Ltd. | 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 | 190.71% |
| (Baosteel Stainless Steel Co., Ltd.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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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aming International Import Export Co. Ltd. | 大明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 190.71% |
| (Tianjin Taigang Daming Metal Product | (天津太钢大明金属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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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ll others | 其他出口商/生产商 | 7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