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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337调查反垄断诉求触及国家安全

来源:中国贸促会法律部4月25日读报信息发布时间:2017-05-03

2017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公司与中国8家钢铁企业就337调查中涉及的反垄断诉点及其是否适用国家安全条款展开了口头辩论。此次在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口头辩论中,主要就原告美国钢铁公司根据《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337节提起对涉及中国8家钢铁企业是否存在“垄断”这一不公平贸易行为并对美国产业造成了损害提供证据。根据美国法律,如果申请方不能提供“垄断”造成的损害证据,那么反垄断诉求就无法在ITC中提起。美国钢铁公司在辩论中强调:“这是‘不可能’完成的要求,其结果将导致美国对外国钢铁产品的进一步依赖,并危及提供用于国防的产品能力……”从申诉方的抗辩中,可以看出,美国钢铁公司在此次口头辩论中,将反垄断诉求与美国的国家安全问题挂钩。

在4月20日的美国钢铁公司和中国钢铁企业及代理律师的口头辩论中,美国ITC委员向当事双方提出了关于是否要依据337条款提出“中国企业存在垄断且造成了美国产业损害”的要求。对此,美国钢铁公司认为:8家中国钢企为“卡特尔”(垄断企业),且依靠垄断性设置了较低的钢价,并通过垄断定价来控制钢铁产量,最终抑制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活动,违反了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美国钢铁公司坚称,337条款不是一项专门的反垄断法律,因此不应要求提供反垄断及其损害的证据。在抗辩中,中方认为:“既然美国企业提出了违反联邦反垄断法律的诉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应当依据以往判例,作出相应的裁决……”。

ITC委员Irving Willamson透露的信息显示,美国钢铁公司的主张有自相矛盾的嫌疑,公司坚持337条款为贸易法范畴,而不是反垄断法,同时又要求依据《谢尔曼法》支持其诉求。ITC主席Rhonda Schmidtlein表示,如果适用《谢尔曼法》,依据美国最高法院以往的判例,美国钢铁公司须先行证明“中国企业进行了掠夺性定价”。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不正当进口调查办公室(代表公共利益的调查独立方)认为,根据国际贸易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的先例,此前行政法官Dee Lord对美国钢铁公司诉求的初步裁决是正确无误的。

针于337条款的反垄断诉点及其造成的损害证据问题,有分析认为,如果仅仅适用“定价或低价进口”来提出反垄断诉讼,是对反倾销和反垄断法既定要求的忽视,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允许申诉方在337条款涉及的反垄断诉点可不提供损害证明,那么其法律适用及其影响将远远超出反垄断法。从此前案例看,国际贸易委员会很少就337调查举行公开听证会,国际贸易委员会最后一次基于第337条提出的反垄断索赔诉求颁布的“排除令”发生在1979年,而此后没有适用。

目前,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均涉及“低价”指控,如果要根据反垄断法提出索赔诉求,就必须遵循最高法院为反垄断诉讼而设定的相关要求。因此,如果美国钢铁公司指控的是违反联邦反垄断法的话,应当在该案中适用现行的反垄断法。有消息人士称,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已经与当事方沟通,要求在通过反垄断法提出低价指控时按照一系列具体标准提供掠夺性定价的证据。

据悉,参与4月20日口头辩论的包括美国钢铁公司、中国被诉方、不正当进口调查办公室以及美国有关政府机构。在此次337调查中,反垄断诉求是美国钢铁公司针对中国钢企提出的诉讼请求之一,且将美国调查机关视线引向“国家安全”;在虚假原产地诉求中,美国钢铁公司指责中国钢铁公司通过向其他国家转运而“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征收。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日前,美国部分贸易政策专家还向特朗普政府提议,要利用《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及其他贸易法律来“打击外国政府使用竞争法设置的贸易壁垒”。来自美国商会组织的竞争政策专家建议,政府应设立一个高级别工作组全面协调政策措施,彻底解决竞争法层面的问题。美国商会3月份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已建议特朗普政府对现有的和即将出台的贸易政策启动一项90天的审查。

《谢尔曼法》第一条:

限制贸易的托拉斯行为违法,将予以处罚。任何在几个国家间或与外国在限制贸易或商业行为的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凡任何人签订上述合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如果参与人为企业,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为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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