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展行业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月1日上午,四川省会展行业协会在成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共51人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贸促会领导讲话。
会议宣读了《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四川省会展行业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通过了四川省会展行业协会章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四川省贸促会领导要求,四川省会展行业协会一是要加强自身建设。要在现有会员的基础上,吸引一批行业内业绩突出、口碑良好、影响力大、号召力强、具有开拓创新意识的组织和企业加入协会,逐步充实和壮大会员队伍。要加强秘书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二是要坚持服务为本。要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深入会员单位和企业,深入市场,加强调查研究,抓住会员企业的关注点,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按照四川省会展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扎扎实实开展工作,通过打造品牌会展活动来凝聚和服务会员。三是要依法经营。要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要指导会员单位和企业依法经营。四是要引导行业自律。要协调处理好会员间、会员与行业非会员间、会员与其他行业或组织间的关系,引导会员相互支持、加强自律,避免恶性竞争,逐步形成一套行业规范和制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形成强大合力,促进全省会展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川省会展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会展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建。由本省从事会议、展览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为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组织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四川省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协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党建工作:四川省会展行业协会要切实加强组织党建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覆盖率、凝聚力、影响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推动本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订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搞好行业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承接国际会议、国际来展、组团出国展览申报的代理;
(三)与国(境)内外会展行业协会进行交流和合作;
(四)开展会展行业统计调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实施行业准入资格的评审,组织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协调等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六)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组织讲座、研讨会、业务培训,开展咨询等服务,编辑出版会讯、会报、会刊和有关业务书籍;
(八)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吸收少量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会展业经营权的单位,承办会展业的场馆,国(境)外会展业驻川办事机构,与其他从事会展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自愿入会书面申请;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秘书处正式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会展行业有研究,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可聘请为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履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取得本协会的资料、刊物、信息及提供服务的权利;
(五)有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保护的权利;
(六)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
(二)有支持和承担本协会委托工作的义务;
(三)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四)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声明。
会员连续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提出修改本协会章程的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五、六、十、十一、十二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一般由所在单位派出其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因人事变动,应由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产生。若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致理事会无法召开的,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报会长批准;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会展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会 长:李刚。
副会长:杨世波、任荣建。
秘书长:任荣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