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欧委会新工具《国际采购工具》(IPI)首个调查为中国医疗设备公共采购,再掀波澜。欧盟中国商会第一时间发声,呼吁欧方优先使用对话与磋商机制妥善处理问题。 为使各方更好了解本次IPI调查,商会第一时间编译了公报发布,供各方参考。请注意,以下仅代表欧方,不代表商会观点,编译只供参考,错误疏漏难免,敬请原谅,请以原文为准。 本通知附件中包含了受这些措施和做法影响的医疗设备类别的指示性列表。 1. 中方措施和做法描述 所指措施和做法由中国中央和地方层面实施,适用于所有采购医疗设备的实体,包括国有企业如公立医院,主要包括: a) 通过以下方式优先采购国产医疗设备和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GPL)第10条实施“从中国购买”政策,规定“政府实体应采购国内商品、服务和工程,除非:(a)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得这些商品、服务和工程,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b)采购的商品、服务和工程用于中国境外;(c)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地方政府实施的“买地方”倡议也支持地方制造的商品; 根据“中国制造2025”战略要求,到2020年,医院对国产中高端医疗设备的采购比例应达到50%,到2025年应达到70%; 根据2021年第551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查与指导标准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提高315种产品的国内采购率,其中178种为医疗设备(137种要求100%采购国产产品); 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34号),公立医院必须优先采购国产医疗设备,并鼓励通过集中采购方式采购国产高值医疗设备。 b) 限制进口商品(包括医疗设备)的采购,尤其是通过《进口商品采购管理办法》,该办法相比国内产品采购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定,如:(i) 对进口产品实施严格的申请评估批准程序,目的是核实是否存在可采购的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ii) 在涉及进口商品采购的合同中特别包含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条款,可能因此终止合同;(iii) 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时使用抵消措施,如优先采购向中国企业转让技术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c) 在集中采购医疗设备过程中施加条件,导致出现不能为盈利性公司维持的异常低价投标。 委员会保留权利调查其他相关措施或中国的做法,这些措施或做法导致欧盟经济运营商、商品和服务严重并反复难以进入中国公共采购医疗设备市场,这些将在调查过程中得以了解。 2. 欧盟委员会对中国措施和做法的初步评估 欧盟委员会的初步评估显示,中国的进口限制措施和做法对欧盟经济运营商、商品和服务构成了显著和系统性的不利影响,因为这些措施系统性地偏向国内产品采购,损害了进口产品的利益。这些措施和做法限制了进口医疗设备的采购,除非这些设备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得,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此外,这还包括为国内公司提供支持的集中采购做法,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实际上排除了外国供应商。因此,这些措施和做法导致了欧盟经济运营商在中国公共采购市场中访问受到严重和反复的损害。 3. 程序 根据上述初步评估,委员会根据国际采购工具条例(IPI Regulation)第5条第1款启动调查。调查将确定中国是否存在所述措施和做法,并是否严重且反复阻碍欧盟经济运营商、商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医疗设备公共采购市场。根据该条例第5条第2款,中国政府被邀请提交其观点,并就所述措施和做法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中国政府也被邀请与委员会进行磋商,以消除或纠正这些措施和做法。欧盟成员国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被邀请参与调查,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天内提供有关中国措施和做法的存在与效果的相关信息,以及欧盟采纳IPI措施的利益。 调查链接:https://trade.ec.europa.eu/access-to-markets/en/form-assets/IPI_interested_parties_guidance.pdf 4. 书面提交和通信的指导说明: 所有书面提交,包括本通知中要求的信息,以及由中国、成员国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利益相关方提供的通信,均应标记为“敏感”。参与此次调查的各方被邀请提供一份非机密性摘要,该摘要可供委员会在调查期间使用。 提交给委员会用于国际采购工具(IPI)调查的信息应无版权问题。在提交信息或数据之前,利益相关方若涉及第三方版权,则必须明确获得版权持有者的具体许可,允许委员会在本次IPI调查中使用该信息或数据。 所有提交和请求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TRADE-EU-INTERNATIONAL-PROCUREMENT-INSTRUMENT@ec.europa.eu Commission address for correspondence: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E/Unit E4 Office: CHAR 05/052 1049 Bruxelles/Brussel BELGIQUE/BELGIË 5. 调查时间表 根据国际采购工具条例(IPI Regulation)第5条第3款,调查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在正当情况下,委员会可以通过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将此期限延长五个月。 根据第5条第2款的规定,委员会应定期向成员国通报调查和磋商的进展情况。 根据第5条第4款的规定,调查和磋商结束后,委员会应公开发布一份报告,阐述调查的主要发现和建议的行动方向。该报告将提交给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6. 延长本通知中指定的时间限制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应请求延长本通知中规定的时间限制,且只有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会被批准。 7. 个人数据处理 在本调查中收集的任何个人数据将按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2018/1725号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