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优适用自贸协定,最大限度享受关税减免
某贸易公司,常年出口牛仔布制长裤(HS编码为62046210)到韩国,该产品的基准税率为13%,产品原材料中无非原产成分。
该公司配备专人研究我国签署的各类自贸协定,在RCEP生效实施前,针对韩国市场,专门研究中国一韩国自贸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通过比较两个协定的降税情况,针对牛仔布制长裤,中国一韩国自贸协定中关税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10%,自第 5年(2019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90%后不变,为11.7%。亚太贸易协定中,按照基准税率削减40%,削减后按照7.8%计税,关税明显低于中国一韩国自贸协定。由此,该公司一直申办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最大限度帮助客户降低关税,获得客户认可,近年来订单不断增加。
了解到2022年1月1日RCEP即将生效,该企业提前对RCEP韩国减税表进行研究,得知RCEP中该产品的关税将直接降为6.5%,将比适用亚太贸易协定还要低1.3%的关税。该公司立即告知韩国客户关于RCEP降税的信息,和韩国客户协商可否提高产品出口价格。韩国客户对该公司的专业性十分认可,同意自2月1日起RCEP对韩国生效后的订单,提高采购价格。该贸易公司通过研究不同自贸协定的关税减让情况,择优适用最优关税,掌握了维护客户、增加订单和提高产品出口价格的致胜法宝。
启示:当前我国已与30个国家(地区)签署30个自贸协定,这其中有多套自贸协定存在签署国家的重合,也即意味着对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2套甚至3套自贸协定。例如出口韩国我们不仅可以适用生效不久的RCEP,还可以适用中国一韩国自贸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此时企业需要关注的是不同协定对同一产品的税率可能存在不同,应当择优选择最低税率,在产品的原材料有非原产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意不同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的宽严程度,综合考虑税率和原产地规则,最大化享受自贸协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