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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预警信息】美国ITC作出四氢糠醇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来源:商事法律部 发布时间:2026-05-27

2026年4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2003年7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发起反倾销调查。2004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04年8月6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征收反倾销税。此后,美国对该案先后进行了三次日落复审并作出肯定性终裁,分别于2009年12月16日、2015年4月16日和2020年11月9日,三次延长反倾销税的有效期。2025年10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6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作出第四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风险提示

四川省精细化工产业发展态势良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本次终裁将对四川相关企业产生不利影响,风险覆盖生产、出口、研发等多个环节。一是出口渠道受限,营收直接受损。现行反倾销措施的持续有效,将继续限制四川四氢糠醇产品对美出口,企业若继续对美出口,将面临高额反倾销税,产品报价失去竞争力,可能被迫暂停对美出口业务,导致出口渠道收缩。四川部分企业前期已投入大量资源开拓美国市场,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本次终裁将导致企业前期开拓的市场份额难以维持,出口订单下滑,企业营收受到直接冲击,部分以对美出口为主的企业可能出现产能闲置、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二是长期贸易壁垒累积效应及产业链传导风险。本案自2004年正式征税以来,已历经四次日落复审并全部维持肯定性终裁,累计征税期限超过二十年。长期且持续叠加的贸易壁垒已使中国四氢糠醇产品在美国市场基本丧失竞争力,四川企业即使通过短期成本优化也难以根本扭转竞争格局。若无法实现产品升级或市场结构调整,对美出口业务可能持续萎缩直至完全中断。与此同时,四氢糠醇作为医药、农药、香料等下游产业的重要中间体,若对美出口受阻导致产能过剩,企业可能被迫缩减生产规模,进而影响上游原材料供应企业订单,削弱产业整体协同能力。三是研发投入回收困难,长期竞争力受损。为突破美国反倾销壁垒,四川部分企业已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四氢糠醇产品研发、工艺升级,试图通过产品差异化突破贸易壁垒,提升产品附加值。但本次终裁意味着反倾销措施将长期存在,企业前期研发投入难以快速回收,研发积极性受到打击,同时后续研发方向可能陷入迷茫,若无法持续投入研发,企业将难以突破技术瓶颈,长期发展竞争力将持续受损,难以在国际市场上立足。

企业应对建议

面对美国本次产业损害终裁,四川相关企业应从产品研发、市场布局、法律维权等方面综合施策。一是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实现产品升级替代。企业应聚焦四氢糠醇产品的高端化、精细化发展,加大研发投入,组建专业研发团队,开发高纯度、高附加值的四氢糠醇衍生品,拓展产品应用领域,摆脱对传统低附加值产品的依赖,通过产品差异化突破贸易壁垒二是拓展多元出口市场,降低对美市场依赖。企业应依托RCEP协定,重点拓展东盟、日韩等亚洲市场,利用区域贸易便利化优势,降低出口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同时,积极开发欧洲、拉美等地区的精细化工产品市场,搭建多元化出口渠道,分散对美出口风险。此外,探索“国内市场+海外市场”双轮驱动模式,加大国内市场开拓力度,对接国内医药、农药等下游企业需求,消化过剩产能,保障企业稳定运营。三是积极开展法律维权,争取有利待遇。企业可以聘请具有对美贸易救济经验的专业法律团队,深入研究本次终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评估发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可行性。同时,主动参与美国贸易救济调查程序,及时提交企业生产、出口数据及相关证据,证明自身产品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争取降低反倾销税率或获得产品排除待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此外,加强行业内企业协作,抱团应诉,共享资源和经验,提升应诉成功率。四是积极参与行政复审,争取税率调整机会。美国反倾销措施实行年度行政复审制度,企业可申请新出口商复审或定期行政复审,以自身实际出口数据为依据申请单独税率,有希望获得低于136.86%的税率。四川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美国商务部发布的复审通知,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积极争取有利税率。同时,企业在对美出口时应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和成本核算资料,为后续复审提供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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