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群:6740378232026年4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子眼镜及其组件和相关充电设备(Ⅱ)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6年4月1日作出的初裁(No.24、25)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上海乐相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调查。在此之前,ITC陆续基于和解或申请方撤回,终止了对多数被告的调查,包括中国广东深圳市浪之音电子有限公司、新加坡Halliday Global of Singapore、新加坡Halliday Holdings Pte. Ltd. of Singapore、中国广东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深圳英牧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四川影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广东深圳市逸文科技有限公司、德国Even Realities GmbH of Germany、中国浙江杭州光粒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新加坡Brilliant Labs Limited of Singapore。截至2026年4月29日,本案仍有部分被告的调查程序尚未终结,ITC维持此前设定的预计结案日期为2026年12月21日。
此次调查的背景是,2025年6月17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企业Ingeniospec, LLC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立案申请,指控部分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电子眼镜及其组件和相关充电设备侵犯了其两项美国专利(专利号:10,310,296 和 12,078,870)。申请人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停止令。2025年7月8日,ITC正式投票决定启动本次337调查,案件名称为“特定电子眼镜及其组件和相关充电设备(Ⅱ)”。
风险提示:
四川省电子信息产业基础雄厚,智能穿戴设备领域发展迅速。此次美国对特定电子眼镜发起的337调查及相关终裁,对四川省相关企业构成多重显著风险。一是市场准入受限风险。337调查的核心制裁手段包括排除令和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其中,排除令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前者仅针对被列名企业的侵权产品;后者则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一旦企业被认定侵权,其相关产品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若普遍排除令签发,所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电子眼镜产品(无论是否被列名、是否为中国企业、甚至是否为其他国家的企业)都将被挡在美国国门之外。对于四川省智能穿戴产业而言,这意味着一旦遭遇普遍排除令,省内任何一家企业的电子眼镜产品都将无法对美出口,其影响将是毁灭性的。即使本案仅涉及有限排除令,和解协议通常也伴随高额专利授权费用、市场份额让步等附加条件,大幅压缩企业利润空间。未涉案企业若产品涉及涉案专利技术,未来仍可能被纳入调查范围,面临市场准入不确定性,尤其对于已将美国市场作为核心出口市场的企业,可能出现订单大幅缩减、市场布局被迫调整的困境,影响其持续经营。二是专利合规风险凸显且应诉成本高昂。此次调查涉及的两项美国专利(US 10,310,296、US 12,078,870)涵盖电子眼镜核心技术。四川省电子眼镜企业多以技术研发和终端制造为主,部分企业存在核心技术依赖外购、专利布局不完善、专利检索不充分等问题,容易陷入专利侵权纠纷。更为严峻的是,337调查程序以“立案快、流程紧、制裁强”著称:ITC通常在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全流程仅约12至18个月,远快于美国地方法院诉讼。单个案件应诉成本高达数百万美元,且中国企业答辩期通常仅为30日,一旦缺席应诉,ITC将作出缺席裁决,直接认定侵权成立并签发排除令。四川省多数相关企业为中小微企业,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务团队和充足的资金支持,难以应对复杂的跨国专利诉讼。若被认定侵权,除市场禁入外,还可能面临高额赔偿,甚至影响企业海外品牌声誉。三是知识产权“工具化”风险加剧,上下游产业连带影响明显。近年来,以337调查为手段的知识产权“工具化”趋势日益明显。部分非执业实体(NPE)利用337调查禁令的威慑力,以较低的诉讼成本向中国出海企业施压,迫使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专利许可条件或支付高额和解费用。上述调查中多家企业以和解方式结案,正是这一特征的侧面印证。对于核心技术依赖外购、专利布局不完善的四川企业而言,极易成为此类诉讼的靶标。此外,排除令不仅针对最终产品,其效力可以覆盖产品组件及产业链的上下游。即便四川省某企业仅生产电子眼镜的核心光学模组或充电设备,若这些组件被认定侵权,同样可能被禁止输美,进而影响与之配套的整机企业的出口业务。
企业应对建议:
针对美国ITC 337调查及相关终裁带来的风险,建议四川省相关企业提高警惕、主动作为,从专利合规、市场布局、协同应对等方面综合施策。一是建立分级应诉预案,强化出口产品专利侵权检索。企业应针对不同程度的风险建立分级应对机制:若仅为有限排除令,可考虑通过设计绕行、专利无效宣告,如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提起双方复审、或与原告达成和解/专利许可等方式保留美国市场准入资格;若面临普遍排除令风险,需联合行业协会及其他涉案企业集体应诉,分摊高昂律师费,共同进行不侵权抗辩或专利无效主张,力争从源头上阻止普遍排除令的签发。同时,企业在产品对美出口前,应针对美国市场进行专利侵权检索(Freedom to Operate,FTO),重点覆盖本案涉及的两项专利及其同族专利。对于FTO分析后发现的高风险专利,应立即启动技术规避设计或寻求专利权人许可。二是化被动为主动,适时发起专利挑战并强化知识产权担保。在ITC调查期间,企业可研究向PTAB提起多方复审(IPR)或授权后复审(PGR),挑战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一旦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ITC的调查基础即告瓦解。此外,企业应审慎选择上游核心零部件供应商,要求其提供知识产权担保函(Indemnification),并确保其核心技术在美国及主要出口市场没有专利覆盖。建立专利动态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全球电子眼镜领域专利动态,防范新增专利侵权风险。三是优化市场布局,降低单一市场依赖,拓展供应链多元化。企业应主动调整出口策略,减少对美国市场的过度依赖,依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一带一路”合作机制,重点拓展东盟、中东、拉美等新兴市场,培育多元化市场格局。同时,深耕国内市场,结合四川本地文旅等场景优势,推动电子眼镜产品与文旅、教育、医疗等领域深度融合,拓展国内应用场景,提升国内市场份额,对冲海外市场风险。对于已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可审慎评估在第三国设立组装工厂或海外仓的可行性。但需注意,仅将组装环节转移至第三国并不能规避专利侵权风险,排除令针对的是“侵权产品”本身。四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与快速响应机制,加强行业协同应对。企业应定期监控美国ITC的337调查立案动态、主要竞争对手及NPE的专利诉讼动向。一旦发现自身产品或核心技术被列入调查范围,确保能在30天内组建包括技术、法务、销售的应急小组,并启动外部法律团队的选聘程序。同时,相关企业及行业商协会可积极参与行业协同应对工作,共享信息、分摊成本,凝聚行业力量抵御专利风险。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由龙头企业牵头,带动中小微企业完善专利布局和合规管理,提升全省电子眼镜产业整体专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