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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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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际商会章程

来源: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6-06-24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ICHUAN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简称:SCIC)是由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是中国国际商会团体会员。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本会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促进四川对外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促进四川内陆开放经济高地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立法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等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协助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经贸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参与中国国际商会活动,向其推荐本会会员和专家任职,参与其组织的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向其反映意见建议;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会议;组织会员参加展会、会议、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项目对接等活动;

(四)开展同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发展同国内外商协会、经济贸易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友好关系;邀请和接待世界各国和地区经贸和技术代表团来访,组织四川经贸和技术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

(五)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贸易、国际经济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法律咨询;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顾问、委托代理及调解等法律服务;

(六)对会员单位开展经贸规则、企业管理、市场经营、专业资质、技术技能、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培训;

(七)开展市场研究和经贸调研,依法依规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建立数据库、网站和其他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发布经贸信息,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宣介国家和我省对外经贸政策、营商环境以及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

(八)指导本会专业委员会和加入本会的市(州)、县(市、区)国际商会工作;

(九)开展会员自律工作,维护商会和会员良好形象;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十)办理四川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川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或口碑。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会员依法设立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领导审批;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经贸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和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领导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二十一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商会事业。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二十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吸纳和罢免少数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提出解散或终止动议;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本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等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调整。

第三十三条  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三十四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十五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六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会长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三十八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三十九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四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2届。

四十一 本会会长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会长兼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本会副会长

四十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十三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选举,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

四十六  本会内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本会常务理事会履行职责,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四十七  本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并按程序审议通过设立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报理事会确认;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六)审核新会员入会申请并报请会长审批;

(七)提名会员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单位;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五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五十一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十二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十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六十一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和文件。

六十二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三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六十五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利息;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六十六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六十八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十九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七十二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

七十三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十四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七十八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十九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十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八十一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八十二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八十三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十四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本会秘书处调研起草,报会长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十五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八十六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八十七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八十八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八十九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九十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九十一  本章程经2026330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九十二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九十三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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