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29日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最新动态 > 最新动态

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Contact information

(机关本部)咨询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四川国际商会大厦1004室
电话:028-68909184
          028-68909185
(政务中心)咨询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5楼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四川省贸促会窗口
电话:028-67831630
QQ群:674037823
                  446790204
                  458444860
                  904399187
邮箱: SCHFLB@126.com

《四川省跨境电商合规指南》第六章知识产权合规指引

来源:商事法律部 发布时间:2026-08-26

免责声明:本指南内容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读者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指南尽可能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但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指南对任何企业或个人的提及(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正面或反面案例),均不构成对该主体的法律评价或信用评价。


知识产权是跨境电商企业的核心竞争资产,也是纠纷高发领域。《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四川企业以食品饮料、电子信息、服装鞋帽、文创产品等为主要出口品类,面临商标抢注、专利侵权、内容被盗用、商业秘密泄露等多重风险。中欧班列(成渝)等本地物流通道的特殊性,也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提出差异化需求。本章依次阐述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平台投诉与维权应对、海关保护六个方面,重在建立原则性合规指引,帮助企业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维权”的管理体系。

6.1 商标合规

【适用场景】

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须在品牌出海的初始阶段即完成目标市场的商标布局与合规管理。商标权的核心作用是识别商品来源,是企业品牌资产的法律基础。若保护意识不足或布局滞后,企业可能面临商品被下架、店铺被封禁、品牌被迫更名甚至彻底退出目标市场的严重后果。实践中,不少跨境电商企业对商标的地域性保护原则、注册路径选择以及各主流平台的准入要求存在认知盲区。企业应在产品立项、平台入驻之前即启动目标市场的商标布局,而非待产品上架或遭遇抢注后再被动应对。

【主要规则】

(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在国际层面,《巴黎公约》第六条确立了商标独立保护原则,各成员国商标注册相互独立。故商标权具有严格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不当然在境外获得保护。

(2)在海外商标布局的操作层面,企业可借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通过一次申请在多个缔约国同时寻求商标保护,有效降低多国注册的代理费用和管理成本。需注意,马德里体系仅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注册需求,各国仍保留独立审查权,且国际注册在提交后五年内从属于国内基础商标——若国内基础商标被撤销或驳回,国际注册在所有指定国也将失效。因此,企业应将马德里体系与重点市场的单一国家注册结合使用,形成“重点市场单国注册、其他市场马德里覆盖”的混合策略。

(3)在跨境电商领域,主流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普遍严于法律最低要求。以亚马逊平台为例,其要求在品牌备案(Brand Registry)须提供已注册的有效商标证书;销售含他人商标的商品,在知识产权投诉、品牌受限审核等场景下,卖家通常须提供品牌方授权书(Letter of Authorization,LOA)及采购发票等合法来源证明。

(4)针对海外抢注,企业可依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驰名商标保护)主张权利。该条款要求各成员国对在该国已经驰名的商标予以保护,依职权或应请求拒绝或取消复制、仿制或翻译该驰名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对恶意注册的,取消注册请求不设时间限制。企业可通过目标市场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维权,并在日常经营中保留商标在目标市场的使用证据(如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海关报关单等),以应对可能的“不使用撤销”风险。

(5)地理标志是四川特色产品的重要知识产权形态,带有四川地区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出口时应确保标识使用符合规定。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需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常见风险】

(1)海外商标被抢注的风险。企业在主要出口市场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导致货物在海关被扣或无法入驻当地电商平台,被迫支付高额转让费。

(2)商标侵权风险。企业在产品名称或描述中使用他人商标,可能会导致收到平台侵权投诉导致链接下架、账户受限或引发商标侵权诉讼索赔风险。

(3)地理标志标识使用不当风险。部分企业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在出口包装上不规范标注,引发行政投诉或贸易纠纷。

【合规建议】

(1)提前布局海外商标注册。确定出口目标市场后尽早启动注册,优先覆盖欧美、东盟等主要目的地,可借助马德里体系降低成本,避免“产品出口、商标被抢”的被动局面。

(2)规范平台运营中的商标使用。审查产品名称标题、关键词及描述,避免嵌入他人注册商标;代销产品应索取品牌方授权书,妥善应对“通知—删除”程序。

(3)强化地理标志与品牌协同保护。出口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应确保为合法使用人;文创企业使用文化元素时,应区分公有领域与已注册商标,及时注册自有品牌。

【操作清单】

□ 核查目标市场商标注册情况,未注册的应在出口前启动申请程序

□ 审查产品描述、标题等内容,排除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形

□ 对代销产品索取并保存品牌方授权书等授权文件

□ 出口地理标志产品的,确认标识使用已获得相应授权或备案

□ 建立商标侵权投诉应急处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反通知及救济事务

【案例提示】

(情景示例)四川某知名食品品牌在拓展欧洲市场前,未在目标市场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经营数年、品牌在海外已积累一定知名度后,企业发现该商标已被当地一家贸易商抢先注册。该贸易商此前已有多次抢注中国食品品牌商标的记录。若抢注最终成立,四川数十家相关出口企业将面临产品在欧洲下架、海关查扣等出口壁垒。该品牌的权利主体随后通过当地商标异议程序、无效宣告程序启动维权,经过数年努力才得以夺回品牌使用权。这一情景说明,跨境电商企业须在进入新市场前完成商标布局,将品牌保护置于市场开拓的同等优先级,而非待抢注发生后再被动应对。

6.2 专利合规

【适用场景】

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须在产品立项阶段即完成目标市场的专利风险评估与合规布局。专利合规不仅是保护自有创新成果的“护城河”,更是规避海外侵权纠纷的“防火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创造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企业应结合自身商品技术、外观、功能特征来尽早选择相应的专利保护布局体系。若忽视专利的地域性原则或未进行充分的自由实施(FTO)检索,企业可能面临平台下架、账户冻结、临时禁令(TRO)甚至高额赔偿的严重后果。专利合规应始于产品设计阶段,贯穿开模、备货、上架全流程。

【主要规则】

(1)《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中国授权专利不当然在境外受保护。2020年修法将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延长至十五年,增加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企业可通过海牙体系申请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或通过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国际申请并在法定时限内进入目标国家阶段以获得海外发明专利授权。在国际层面,《巴黎公约》确立了专利优先权制度(第四条)和专利独立性原则(第四条之二);《TRIPS协定》第二十七条要求成员对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

(2)在海外专利布局的操作层面,企业可根据市场规划选择不同申请路径。对于明确聚焦少数目标市场的产品,可依据《巴黎公约》第四条在首次申请后十二个月(发明和实用新型)或六个月(外观设计)内直接向各目标国专利局提交申请,快速确立申请日;对于拟进入多个市场的产品,建议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申请,利用最长30个月的国家阶段进入窗口期,根据市场拓展进度择机进入重点国家。外观设计可依据海牙体系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在多个国家获得保护。三种路径并非互斥——企业可将PCT作为“占位”手段锁定申请日,同时利用窗口期评估市场价值后再决定进入哪些国家。

(3)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应开展自由实施分析,对产品技术方案在目标市场是否落入他人有效专利范围进行调查评估,这是防范海外专利诉讼及临时禁令风险的重要工具。

(4)涉及技术出口的,应关注专利合规与出口管制的交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出口分为禁止出口、限制出口和自由出口三类管理。企业应对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审查自身技术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须依法办理技术出口许可手续;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须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常见风险】

(1)出口产品侵犯目标市场专利权的风险。企业在中国拥有专利的产品因未在出口国申请保护,被当地专利权人主张侵权,从而引发诉讼索赔风险,该风险情境在电子产品领域尤为突出,其中标准必要专利(SEP)风险纠纷是常见形态之一。

(2)遭遇临时禁令导致经营中断的风险。美国等司法管辖区可快速颁发专利侵权临时禁令,冻结跨境电商企业的海外仓存货及平台账户资金。

(3)技术出口合规风险。企业出口含特定专利技术的产品,或向境外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时,未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合规建议】

(1)建立与出口市场匹配的海外专利布局。核心产品应在出口前完成目标市场的专利申请或进入PCT国家阶段,避免因未布局而被诉侵权。根据目标市场数量和产品生命周期选择路径:目标市场少且产品迭代快时,优先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目标市场多时,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申请锁定优先权,利用30个月窗口期评估后再决定进入国家阶段;外观设计可通过海牙体系实现多国保护。智能家居、电子元器件等产品应结合技术特点统筹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布局,并确认专利年费按期缴纳。

(2)在销售产品前进行相应专利检索,利用各国专利机构的数据库进行检索(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EPO、日本专利局JPO等)以避免产生对已经申请注册的专利产品的侵权情形。将FTO分析嵌入新产品出口流程。量产及出口前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市场有效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对风险专利可通过设计规避、许可交易等方式应对。

(3)统筹专利合规与技术出口管制审查。涉及技术出口的,应建立内部流程对照管制清单自查,必要时依法办理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操作清单】

□ 新产品出口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目标市场专利检索与FTO分析

□ 对核心技术和外观设计,通过PCT或海牙体系在主要出口市场申请专利

□ 建立海外专利监测机制,定期跟踪目标市场竞争对手专利动态

□ 出口含专利技术产品前,核查是否涉及出口管制清单范围

□ 制定临时禁令等紧急程序的应对方案及法律顾问安排

【案例提示】

(情景示例)某智能家居企业开发的智能插座通过亚马逊销往美国,未进行当地专利检索即批量发货。上架三个月后,美国竞争对手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为由申请TRO,法院冻结了企业亚马逊账户及海外仓库存。企业被迫暂停销售并支付高额和解金,直接损失逾百万元。

6.3 著作权合规

【适用场景】

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须在商品上架及营销推广阶段即完成目标市场的著作权合规布局。本节适用于在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中使用图片、视频、文字、软件及字体等内容资产的跨境电商企业。文创类企业还面临IP权属固定、IP侵权、IP保护等特殊风险。实践中,不少跨境电商企业对“著作权自动保护不等于自动举证”“中国登记证书在海外不当然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等核心规则存在认知误区,更需要在产品设计、内容创作甚至首笔订单生成之前,就从源头厘清著作权合规的逻辑、确定风险防控的策略。

【主要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著作权,无需登记即可受保护。商品主图、详情页设计、宣传视频、产品文案等均属于受保护作品类型,企业须尊重他人著作权。在国际层面,《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确立了自动保护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即作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完成,其他成员国均应自动给予保护,不得以履行任何手续为条件;《TRIPS协定》第九条要求成员遵守《伯尔尼公约》第一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需注意,尽管《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自动保护原则,但不同国家对著作权维权的程序要求存在差异。以美国为例,对于“美国作品”(如首次在美国发表或由美国作者创作的作品),《美国法典》第17编(Title 17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17 U.S.C.)规定提起侵权诉讼须事先完成版权登记或预登记;对于来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外国作品(包括中国企业在中国创作并首次发表的作品),虽可直接在美国法院起诉,但如欲主张法定损害赔偿及律师费,则须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完成登记,或在作品首次出版后三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因此,企业在主要出口市场对核心创作内容进行著作权登记,虽非权利产生的前提,却是获得完整救济、有效维权的重要保障。

(3)跨境电商平台使用的图片、视频、背景音乐等素材应确保获得合法授权或属自主原创。从网络获取的素材即使标注“免费”亦可能存在授权范围限制,应核查商业使用条款。字体使用是常见疏漏领域,应对店铺页面及产品包装中的字体进行正版化审查。

(4)文创企业开发相应文化特色产品元素以及衍生品时,应注意区分素材归属: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图案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博物馆拍摄的文物图片、第三方创作的艺术作品可能享有独立著作权。与文博单位合作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授权范围及跨境销售条款。

【常见风险】

(1)商品展示素材侵权风险。企业从网络下载图片或视频作为展示素材,未获授权被投诉导致链接下架。

(2)软件与字体使用合规风险。使用盗版设计软件或未经授权的商业字体,面临侵权主张。

(3)文创产品素材超范围使用风险。企业超出与文博单位约定的授权范围使用IP素材,或复制他人对公有领域元素的二次创作成果。

【合规建议】

(1)建立素材使用的授权管理体系。禁止未经授权使用网络素材用于商业用途,优先采用自主拍摄或委托创作并在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采购第三方素材应选择正规平台并保留授权协议。

(2)推进软件正版化与字体合规。逐步推进设计办公等软件正版化,优先使用开源或可商用免费软件;对店铺页面、产品包装中的字体进行清查,替换为已获商业授权的字体。

(3)规范文创产品的素材来源与授权。开发文创衍生品时,对原创设计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与文博单位合作的IP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跨境销售的授权范围及期限;利用公有领域素材时应避免复制他人改编作品。

【操作清单】

□ 全面排查店铺商品主图、详情页、宣传视频等素材来源,替换无合法授权内容

□ 对使用的商业软件及字体进行清查,制定正版化计划并保留授权凭证

□ 与外部合作的创意素材,在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及跨境使用授权

□ 文创产品开发前核查素材著作权状态,区分公有领域元素与受保护作品

□ 建立著作权侵权投诉应急响应流程,包括证据保全及法律救济路径

【案例提示】

(情景示例)四川某文创企业主营某文化主题衍生品,在亚马逊销售手机壳、帆布包等产品。设计详情页时,企业从网络下载了某权利方拍摄的文物高清照片作为展示素材,未核查该照片的著作权归属及授权范围。后该照片的权利人发起投诉,主张企业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导致企业多个产品链接下架,最终支付许可费并签署授权协议后才得以恢复。这一情景说明,跨境电商企业在使用文物、文化元素相关素材时,不能仅因素材涉及公有领域元素就当然认为可以自由使用,还须注意具体照片、设计图等载体本身可能存在的独立著作权,使用前应逐一核查权利状态并取得必要授权。

6.4 反不正当竞争合规

【适用场景】

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须在运营全周期内牢固树立公平竞争合规意识,精准识别并主动防范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合规不仅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基本底线,更是维护品牌声誉、保障长期发展的核心屏障,违规的法律后果包括平台下架链接、限制账户权限、市场监管部门罚款、惩罚性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追诉。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立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市场竞争格局的深刻变革,在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域外适用等方面均有重要制度创新,企业应在业务模式设计、营销策略制定、平台运营管理等环节即对竞争行为的合规边界作出准确判断。

【主要规则】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如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名称、图标等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亦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新法明确将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纳入混淆行为的规制范围。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跨境电商企业的客户名单、选品策略、运营数据及供应商信息等,满足上述三要件即受法律保护。

(4)在国际层面,《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要求各成员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有效制止。《TRIPS协定》第二条第一款将《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纳入协定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的适用范围,因此《TRIPS协定》第三部分(第四十一条至第六十条)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救济与执行。

【常见风险】

(1)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将他人商标、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引人误认;把他人商品名称、注册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导致混淆。上述行为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混淆行为,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如夸大产品效果或特殊功能等方式诱导、欺骗消费者进行购买。

(3)通过“真买假评”、组织刷单团队、利用海外会员账户进行虚假交易和好评,或通过“刷单炒信”黑灰产业链提升店铺排名等方式,是跨境电商领域高发的违规行为。

(4)核心运营人员离职后利用客户资源开设竞争店铺或入职竞争对手,导致渠道客户流失,在成都汽摩配件、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区尤为突出。

(5)与代运营、MCN机构合作时未签署有效保密条款,导致运营数据、广告模型等外泄。

(6)未建立分级访问权限或未签署保密协议,维权时因“保密措施”要件缺失而无法获得保护。

【合规建议】

(1)对企业的域名、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数字标识进行独创性检索和合规性审查,避免使用与同业者高度近似的标识,从源头防范混淆风险。

(2)在购买或使用搜索关键词时,严格审查关键词是否涉及他人享有权利的商业标识,避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字号等作为关键词;对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进行合规审查,确保与市场上已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具有显著区别,并保存设计创作过程和使用证据。对特色包装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

(3)对公司品牌或产品的宣传内容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所有发布信息是真实且有事实依据和技术支撑的,对商品详情页、直播脚本、短视频文案等宣传材料进行多级审核,确保所有表述真实、有据可查,杜绝绝对化用语和无法验证的保证承诺。并定期对存量宣传材料进行自查,发现违规内容应及时撤换,并留存整改记录。

(4)建立分级分类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将客户名单、选品数据、供应链信息等按敏感程度划分密级,设定差异化访问权限;与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核心人员追加竞业限制条款并依法支付补偿金;离职时执行审计。

【操作清单】

□ 对域名、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进行独创性检索,避免与同业者近似

□ 不将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商品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确保产品包装、装潢与市场已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具有显著区别

□ 建立宣传内容三级审核机制:业务部门初核真实性,法务部门复核合规性,管理层终核风险,对所有宣传内容实行事前审核、事中管控、事后复盘

□ 与接触经营信息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核心人员补充竞业限制协议并落实补偿金

□ 将核心技术信息、客户名单、配方工艺等划分为核心级、重要级、一般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并在载体上加盖保密标识

【案例提示】

(情景示例)某跨境电商企业运营主管离职后入职同行公司,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客户名单及交易信息,以更低报价截取原企业订单。原企业拟主张商业秘密侵权,但因未与该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亦未对客户信息设置访问权限,无法证明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难以满足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维权受阻。这一情景说明,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企业应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并留存相应证据。

6.5 平台投诉与维权应对

【适用场景】

本节适用于在亚马逊、eBay、速卖通、Temu等平台开展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覆盖遭遇知识产权投诉的防御应对与主动维权。涉及电子信息、服装鞋帽、文创产品等品类的卖家,以及需要处理恶意投诉、TRO紧急程序等场景,均应关注本节。

【主要规则】

(1)《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框架,其中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及反通知程序。

(2)亚马逊Brand Registry的Report a Violation工具、eBay的VeRO(Verified Rights Owner)计划、阿里巴巴集团的IPP知识产权保护平台、Temu的IP Portal知识产权投诉门户等各有不同的投诉受理标准与申诉路径。

(3)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可申请临时限制令(TRO),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4天,法院如有正当理由可延长一次(同样不超过14天),或经被申请方同意可延长更长时间。TRO签发后,卖家在平台的账户及资金可能被冻结;若未在期限内应诉,还可能面临缺席判决及永久性资产执行。

(4)在国际层面,《TRIPS协定》第四十一条要求各成员确保其国内法规定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第四十二条确立了公平与合理的程序原则;第四十四条授权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第五十条授权司法机关采取迅速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侵权发生。我国《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及美国TRO制度均是上述国际义务的国内法体现。

【常见风险】

(1)收到投诉后未在平台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响应,导致商品链接下架甚至店铺被封,影响销售旺季收入。

(2)遭遇恶意投诉时因不了解加倍赔偿规则而缺乏有效反制手段。

(3)收到美国TRO后因语言障碍或程序不熟而未在TRO有效期内及时委托律师应对听证程序,导致缺席判决及资金划拨。

(4)主动维权时因品牌备案不全或侵权比对材料不足,导致投诉被平台驳回。

【合规建议】

(1)建立投诉应对SOP,收到投诉后建议在24小时内由专人完成初步评估,决定申诉、和解或反通知策略。

(2)在目标市场完成知识产权注册并在各平台完成品牌备案,获取举报与保护工具。

(3)针对恶意投诉,提交反通知的同时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主张加倍赔偿。以美国为例,若收到美国TRO,应尽快委托美国律师评估合理性、准备答辩或申请撤销。

(4)主动维权时备齐权属证明、侵权比对表及销售截图,列明被投诉商品与权利商品的相同点或近似点。

【操作清单】

□ 在各主营平台完成品牌知识产权备案,确保拥有举报与投诉工具权限

□ 制定投诉应对SOP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24小时初评时限与外部律师联络机制

□ 与美国律所或涉外律所建立紧急联系通道,确保TRO等突发程序可及时获得响应

□ 保留产品上架前的设计底稿、采购合同、权利证书等文件,作为应对投诉或维权的证据储备

□ 遭遇恶意投诉时同步准备反通知与损害赔偿主张,必要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案例提示】

(情景示例)某电子科技企业主营速卖通3C配件出口,热销数据线突遭知识产权投诉下架。企业评估后发现投诉方所主张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涵盖被投诉产品,且企业自身持有有效的权利证书。企业通过速卖通平台的反通知(申诉)通道提交反通知,附上权利证书及不侵权比对说明。平台将反通知转送投诉人后,投诉人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未向有权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平台遂终止措施、恢复链接。企业随后评估是否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主张投诉人恶意通知造成损失,但需注意主张“恶意”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投诉人明知或应知其通知构成错误。这一情景说明,遭遇投诉后应冷静评估、积极应对,善用反通知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需理性评估“恶意投诉”的举证责任。

6.6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适用场景】

本节适用于通过铁路、航空、多式联运等通道出口货物的跨境电商企业。涉及通过中欧班列(成渝)等陆路通道出口,或经由成都双流/天府国际机场等航空口岸出口的企业,以及担心侵权仿冒或自身货物遭误扣的经营者,均应关注本节。

【主要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确立依申请保护与依职权保护双轨制。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时可申请扣留并提交担保,海关扣留后不进行调查认定,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逾期未申请的,海关将放行货物。依职权保护模式下,已备案权利人享受海关主动查缉——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主动中止放行并通知权利人,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认定;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且经调查不能认定侵权的,海关放行货物。备案有效期为10年,未备案的权利无法触发依职权保护。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收货人或发货人可提供货物等值担保请求反担保放行。

(2)在国际层面,《TRIPS协定》第五十一条要求成员采用有关程序,使权利持有人能够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海关中止放行涉嫌侵权货物。需注意,《TRIPS协定》第五十一条要求的是“依申请保护”模式——权利持有人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中止放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在依申请保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了“依职权保护”模式(即海关备案制度),为已备案权利人提供了更高水平的主动保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优势,尽早完成海关备案。

(3)成都国际铁路港设有四川省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成都国际铁路港)中心,面向外向型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海关保护备案辅导等服务。企业通过提前做好海外布局评估和权属材料梳理,可有效减少货物在途经阿拉山口、霍尔果斯等陆路口岸时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引发的滞留风险。

【常见风险】

(1)已在目标市场注册知识产权但未在海关总署备案,导致侵权仿冒货物出口时海关无法主动查获。

(2)出口货物因使用与他人已备案知识产权近似的标识,在边境口岸被扣留,导致中欧班列货物延误、9810海外仓补货时效受损。

(3)代工出口企业未审查委托方提供的品牌标识权属,导致货物出口时被查扣并面临行政处罚。

(4)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因担保金额不足或手续不符导致海关未能实施扣留。

【合规建议】

(1)核心品牌应尽早完成海关总署备案,覆盖中欧班列、航空口岸等主要出口通道,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

(2)货物出口前应进行知识产权合规自查,特别是使用新品牌、新包装的批次,可通过四川省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成都国际铁路港)中心获取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及海关保护备案辅导等服务。

(3)发现仿冒品可能随中欧班列出口时,立即向成都海关提交扣留申请并备齐担保与权属证明。

(4)代工出口企业应在合同中要求委托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接单前核查权利真实性。

(5)货物被扣留后应配合调查;确认不侵权的可依法申请放行或提交反担保。

【操作清单】

□ 梳理企业国内外知识产权清单,筛选核心品牌在海关总署完成备案

□ 对出口货物的新品牌、新包装进行知识产权合规自查,必要时咨询四川省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成都国际铁路港)中心

□ 代工出口业务中建立委托方知识产权审查台账,要求提供权属证明并核验真实性

□ 建立侵权监测与海关扣留应急资金池,确保发现仿冒货物时可及时提交担保

□ 与成都海关及成都国际铁路港知识产权服务站点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政策与专项执法动态

【案例提示】

(情景示例)四川某文创企业持有某系列注册商标,已就该商标在海关总署完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该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成渝)向德国海外仓出口商品。企业发现市场上有仿冒品以相似包装通过同一线路出口后,向成都海关反映了侵权线索。海关总署备案系统记录该商标信息后,阿拉山口海关在口岸查验中发现了涉嫌侵权的两批次货物,随即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中止放行并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在收到海关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请扣留并提交相应担保,海关依法予以扣留。这一情景说明,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完成知识产权备案,以便海关在进出口环节主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启动依职权保护程序。


办公地址:中国 · 成都 · 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132号 四川国际商会会馆10-12层

联系电话:(028)68909113

办证咨询:机关本部(028)68909184 政务中心服务点(028)67831630

传       真:(028)68909100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367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300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