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国总体投资环境
(一)投资吸引力
韩国投资环境的吸引力包括软环境和硬环境两个方面。从投资软环境看,近年来韩国的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市场消费潜力较大,政府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外商投资的政策与措施;从投资硬环境看,韩国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捷,通讯设施世界一流。 世界经济论坛《2014-2015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韩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4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 26位。韩国在世界银行《2015年经商环境报告》对全球 189个国家和地区的营商便利度排名中列第5位。 (二)宏观经济 近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增长势头。据韩国银行统计,2014年韩国GDP为1.4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13位;人均GDP为28754美元,位居世界第29位。 截至2015年4月10日,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对韩国主权信用评级为Aa3,展望为正面。截至 2014年9月19日,国际评级机构标普对韩国主权信用评级为 AA-/A-1+,展望为稳定。截至2015年7月13日,国际评级机构惠誉对韩国主权信用评级为AA-/F+,展望为稳定。 二、韩国投资促进政策 韩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鼓励政策包括给投资经济效益大的外商企业进行补偿,为较国内企业来说投资条件相对不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轻费用负担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税收减免 外商投资符合条件者可减免法人税、所得税等国税和购置税、注册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等地税。法人税和所得税等国税减免的适用条件及范围如下: 类别 投资条件 法人税 所得税 产业支援服务业、高技术配套产业 非常有助于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经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审议,且需建设并经营厂房或经营场所。 7年减免 前5年全免、 后2年减半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相关规定,在外国人投资区域(个别企业型)、新万金项目区域、济州尖端科学技术园区、济州投资振兴区域等区域投资的外资企业,经所在园区委员会审议(此前入驻出口自由区的企业视同为外国人投资区域的个别企业型予以减免) 制造业3000万美元以上 旅游观光业3000万美元以上 度假疗养业2000万美元以上 国际会议中心2000万美元以上 青少年培训中心2000万美元以上 物流业1000万美元以上 SOC 1000万美元以上 研发中心200万美元以上 公共事业3000万美元以上 入驻经济自由区的企业,入驻新万金项目地区的企业 制造业1000万美元以上 度假疗养业1000万美元以上 国际会议中心1000万美元以上 青少年培训中心1000万美元以上 物流业500万美元以上 医疗机构500万美元以上 研发中心100万美元以上 5年减免 前3年全免、 后2年减半 从事经济自由区开发的企业、从事新万金项目开发的企业 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是外资占比50%以上、总开发投资达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 从事济州投资振兴区域开发的企业 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是外资占比达50%以上、总开发投资达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 入驻园区型外国人投资区域的企业 制造业1000万美元以上 物流业500万美元以上 入驻企业城市开发区域的企业 制造业1000万美元以上 物流业500万美元以上 研发中心200万美元以上 从事企业城市开发区域开发的企业 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是外资占比达50%以上、总开发投资达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 其他必须减免项目(根据自由贸易区域的相关法律) 制造业在1000万美元以上,物流业在500万美元以上 此外,对于外国投资者进行上述减免对象投资项目所需出资标的物——生产资料,还将给予关税减免。其中,对于个别型外国投资地区的投资者和高科技和产业服务型投资可给予关税、个别消费税和附加税全免的待遇,对于园区型外国投资地区的投资者和其他园区人驻企业和开发企业则仅免除关税。 (二)国有、公有土地租赁费减免 韩国的产业用地分为规划成片用地的“规划型”和供企业自行设计建设的“个别型”。前者的租赁费减免适用于政府或共同团体、企业设立的成片开发的国家产业园区和一般产业园、都市高科技园区、农工工业园以及外国人投资涉及的经济自由区、自由贸易区或园区型和服务型外国人投资区内的外企,后者适用于个别型的外国人投资区。 符合条件的外企可享受最长50年国有土地租赁费减免优惠,但即使工厂许可相对容易的规划型用地,也因韩方的政策目的不同,可能在诸如入驻条件和吸引行业、投资优惠等方面获得不同待遇,需要投资者认真研究分析。 为鼓励外资设立高科技企业和研发中心,《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自2004年起实行“CASH GRANT”现金支持制度,即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以现金返还投资额的制度。 1、属高科技产业或对提高韩产业国际竞争力有非常重要意义的支持产业的服务业,且新建或扩建厂房或办公室(非制造业情况); 2、部分零部件产业:有益于提高最终产品的附加值,或拥有高精尖技术、其技术波及效果较大,或其创造的附加价值较大的,是产业的基础或与各产业的关联性较大; 3、有关行业超过一定的长时间雇佣的劳动者数量,创造工作岗位较多且新建或扩建厂房或办公室(非制造业情况下)。 2010年修改后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才能获得现金支持的条件,并将外商投资研究机构获得现金支持的高学历研究人员雇用规模从10人以上降至5人以上。 可享受现金支持的行业如下: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该外资项目是否位于首都圈(指首尔市及其周边的特定京曾在道城市),在土地租金和买地资金、建筑费、研发费等方面的分担比例不同。 如系首都圈,中央政府负担30%,如果不是首都圈,中央政府补贴40%;对于雇佣补助和教育培训补助,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负担50%,但技术专业的大学生实习费全部由中央政府资金支持。其用途仅限于工厂设施或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费、建筑费、研究用的材料购买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电气通讯设备的设置费用)和雇佣补助、培训补助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现金支持可与地方政府给予外资企业的各项补贴重复领取,但同一用途的不可以重复领取,现金支持总额也不能超过地方政府的各项补贴限额总和。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外资企业新招20名以上工人,在最长6个月期间内政府为每人每月提供教育培训补助金10万-50万韩元;20名以上,每超过一人政府在6个月内每月再提供相同金额的雇用补助金。 韩国对涉及公共性的60多个行业,如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领域、不利于国民健康的领域以及违反其国内法律的领域,禁止外商投资(详见下表)。 资料来源: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 韩国对限制类领域采取许可方式,而且有股权比例限制。主要的限制领域包括农业、畜牧业、渔业、出版发行、运输、输电和配电、广播通信等领域。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外国人拟投资的企业是兼有禁止和限制行业的企业,不得投资;如果该韩国企业有两个以上限制行业,则投资时其最高股比不得超过投资比例较低的那个行业的投资比例。 行业名(标准产业分类) 外商投资比例规定 谷物及其他粮食作物种植业(01110) 除水稻及大麦种植外给予许可 肉牛饲养业(01212) 外商投资比例低于50%时,给予许可 沿海及近海渔业(03112) 其他基础无机化学物质制造业(20129) 除制造、供给核电站燃料的业务外给予许可 其他有色金属提炼、精炼及合金制造业(24219) 除制造、供给核电站燃料的业务外给予许可 原子能发电业(35111) 未开放 水力发电业(35112) 外商从韩国电力公司买入的发电设备总和低于韩国国内全部发电设备的30%时,给予许可 火力发电业(35113) 其他发电业(35119) 输电及配电业(35120) 外商投资比例低于50%,外方持有表决权股份低于韩方第一大股东时,给予许可 放射性废弃物收集搬运及处理业(38340) 除韩国《放射性废弃物管理法》第九条规定的放射性废弃物管理项目外,给予许可 肉类批发业(46312) 外商投资低于50%时,给予许可 内港旅客运输业(50121) 内港货物运输业(50122) 仅限于韩国朝鲜间旅客或货物运输且与韩国船舶公司合作、外资比例低于50%时,给予许可 国际航空运输业(51) 外资比例低于50%时,给予许可 韩国国内航空运输业(51) 小型航空运输业(51) 报纸发行业(58121) 外资比例低于30%时,给予许可 杂志及定期刊物发行业(58122) 外资比例低于50%时,给予许可 无线电广播业(60100) 未开放 短波段电视广播业(60210) 未开放 节目供应业(60221) 外资比例不超过49%(但其中进行综合编辑的广播频道使用业外资比例须低于20%;专业报道编辑广播频道使用业外资比例应低于10%)时,给予许可。 *节目供应业指韩国《广播法》规定的“广播频道使用业”。 有线广播业(60222) 综合有线广播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但中转有线广播业外资比例应低于20%)时,给予许可。 卫星及其他广播业(60299) 外资比例低于49%(但如涉及综合编辑或从事专业报道编辑的网络多媒体广播内容,外资比例须低于20%)时,给予许可。 有线通信业(61210) 外国政府或外商个人(包括外国政府或个人是最大股东,其持有股份占总股份的15%以上的非盈利法人)持有股份(限于有表决权的股份,包括股份托管证书等有表决权股份的等价物及出资持股)之和不超过股份总额的49%(外商不得成为韩国电信的最大股东,其持股应低于5%)时,给予许可。 无线通信业(61220) 卫星通信业(61230) 其他电子通信业(61299) 新闻提供业(63910) 外资比例低于25%时,给予许可。 国内银行(64121) 仅限商业银行及地方银行(特殊银行、农水畜牧未开放)。(三)现金支持
其条件为外资比重在30%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经双方协商,现金支持比率的上限为投资金额的30%;研发中心的上限为40%,下限为5%。(四)雇佣支持
(五)禁止外资涉足的行业
(六)限制外资涉足的行业
三、中资企业在韩融资
在韩中资企业目前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银行贷款。一般的银行贷款中韩银行均可办理,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可以向韩国信用保证基金(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的韩国全国性信用保证机构)申请贷款,或通过韩国贸易保险公社(KSure,由韩国政府经营,提供进出口保险产品,旨在促进韩国的国际贸易)进行增信。但韩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管控严格,对于信用等级评级较低的外资企业往往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固定资产担保或保函,贷款门槛较高,贷款利息也较高。
中国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均在韩国设有分行,为中国在韩国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少数中资企业在韩国有直接融资行为,如韩国交易所目前有近三十家中国企业的股票挂牌交易,但证券市场的门槛和要求都相对较高。
此外,在韩国中资银行针对中资企业提供一系列特色融资产品,比较常见的有内保外贷、内存外贷。即当境内公司在韩投资子公司时,由境内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在韩中资银行给境内公司在韩子公司发放相应贷款。该中国企业需在境内提供存单质押或由境内银行进行担保。贷款类型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设施贷款、项目贷款、股本贷款等。
四、如何在韩国注册公司 韩国最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股东与公司在法律上相互独立,股东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1)确定公司名称 与我国类似,在韩注册公司之前也应该进行名称核准。韩国公司名称只能是韩文或者阿拉伯数字,建议最好提前准备2-3个名称。公司名称由韩国最高法院核准,并颁发名称核准证书。 (2)通过外资项目批准 根据韩国政府要求,外资在投入韩国某项目之前,应得到韩国战略财政部(Ministryof Strategy and Finance)的批准。 (3)确定公司办公地点 为了确认公司的地址,提前租赁好办公室。但租赁之前要确认拟经营的项目与该房屋性质是否相符,因为韩国有些营业资质需要租赁特定的建筑。 (4)确定公司注册资金 理论上在韩国设立企业没有资本金的要求,可以是100韩元,也可以是100亿韩元,但部分特殊行业对注册资本金有硬性要求。 (5)确定公司成员 公司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股东和1名董事,对国籍无限制。 (6)公司注册 通过名称核准和项目批准后,投资人应将已签字的公司章程及注册资本声明等材料,递交至地区法院的商业注册办公室,申请公司注册登记。 (7)办理税号,取得营业执照 该业务由地方税务办公室受理。 在韩国设立公司需要交纳一定的强制性税金,根据注册资金的不同,需要交纳的金额也有所不同。详见下图列表: 资本金(韩元) 税金(韩元) 1亿以下 1,486,000 1亿 1,630,000 2亿 3,070,000 3亿 4,510,000 4亿 5,950,000 5亿 7,390,000 五、在韩纠纷解决 (一)普通商业纠纷 在韩国如发生商业纠纷问题,可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传统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停、仲裁、诉讼等。此外,KOTRAOmbusman(外国投资者纠纷协调官)以及部分政府部门作为第三方可为当事人提供协商场所,还可采取兼有协商、调停和仲裁方式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 投资者如对政府行政行为或决定不满,可提出行政复议(韩国称为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前者的受理机关为各部委或地方政府的行政审判委员会或者国务总理办公室,是行政机构自我纠正不当行政处理结果的程序;后者的受理机构是法院,是依靠司法机构针对不当行政处理获得救济的渠道。 如前所述,中国投资者受中韩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其中第九条规定了投资者与韩国政府解决纠纷的办法,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相关投资争议,投资者可以选择到投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进行国际仲裁(前提是投资者在提出诉讼或仲裁4个月内用尽韩国国内救济手段)。 众所周知,仲裁不同于诉讼,具有一次终局的特点,节省时间等成本。但选择仲裁方式后,一般不能同时选择诉讼等解决方法。投资者在与有关合作者签署商业合作合同时,如愿使用仲裁手段解决纠纷,可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具体细节,既可以选择在韩国仲裁,也可以选择在中国或第三国仲裁。如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建议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如果中国投资者与韩国政府就投资事宜发生了争端,中国投资者受中韩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其中第九条规定了投资者与韩国政府解决纠纷的办法,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相关投资争议,投资者可以选择到投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进行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时,根据投资者的选择,争议将被提交到依据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或者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者经双方同意的任何别的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 但韩国政府可以要求相关的投资者在提交到国际仲裁之前用尽韩国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包括要求提交文件的时间,国内的行政复议程序从复议申请被提交之日起算不超过4个月。投资者可以在上述4个月的谈判或协商期间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关于中国投资者与韩国合作方签署的合同适用何国法律问题,目前依据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的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是解决双方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如果韩国的强制性法律或规定与当事人合同中选择的法律冲突时,应优先适用韩国法律。建议当事人在签署有关合同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意见,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六、注意事项 1、韩国虽采取鼓励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但也存在一定的投资壁垒,如在一些行业中限制外商持股比例(一般50%以下);政府对外资的优惠政策(税收、土地价格等)仅限于高技术产业及入驻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经济自由区等特定区域的企业,且设定门槛,如单个生产性企业投资额至少3000万美元以上,雇用当地员工至少300人以上等。(一)设立公司基本流程
(二)设立公司所需费用
(二)行政纠纷
(三)仲裁
(四)适用法律
2、以“资质”等限制外国企业进入韩国工程承包市场及相关领域。韩国承包工程市场虽然对世界其他国家开放,但仅限于资质放开,且有业绩要求。由于中国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无法参加韩政府招标。加之当地融资等原因,国外工程承包公司很难进人韩国承包工程市场。
3、规定外企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须经当地相关部门考核认证,除许可渠道外不许雇用外国工人,外资企业和中国公司设立代表处获得工作签证较难。
4、韩国政府对外籍劳工来韩国工作控制十分严格,采用配额管理制度,每年由政府根据就业形势和企业需求情况确定配额。这项制度给对韩投资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带来较大影响。2015年,韩国劳动部公布的外籍劳工配额为5.5万人,分配给中方的配额仅数千人。目前,中国在韩国部分企业希望雇用中方劳工,但受上述名额眼制无法雇佣。
5、要重视韩国工会的作用。韩国工会是劳资谈判中劳方的代表,代表劳方向资方争取工资、福利和劳动条件等,能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企业的决策。
6、韩国《反垄断和公平交易法》等法律对于垄断性商业行为(如价格同盟)、内部交易、对特定关系人的照顾等不公正贸易行为惩罚严厉,需要引起中资企业的重视。如该法第五章第23条第7款规定:禁止通过提供贷款、预付款等金钱、人力、不动产、有价证券、商品、劳务、无形财产或以更加有利的条件,进行商业交易支持特殊关系人或其他公司;禁止不与更有竞争力的公司交易,而是通过与该业务并无直接关系的特殊关系人或特殊关系公司中介进行交易,禁止向关系人不当输送利益。
对于上述不公正行为,公正交易委员会可要求当事者改正并防止再犯,并处以其销售额5%以内的罚款,如无销售额则处以20亿韩元以内的罚款。
7、韩国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为了保护本国市场,韩国政府采取了一些限制其他国家商品进人本国市场的措施。例如,目前韩国征收进口调节关税和实施配额关税的大部分农产品和轻工产品中,多是从中国进口的商品,许多中国商品因高关税很难向韩国出口。在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后,非关税壁垒将成为贸易的主要障碍。
目前,受韩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中国商品包括: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医药及医药原料等,主要反映在检验检疫、招标程序、技术标准等方面。
8、韩国法律对于商业贿赂查处严格,中资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