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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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际商会

四川国际商会章程

来源:入会指南 发布时间:2021-0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ICHUAN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简称:SCI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从事上述活动的由四川企业家创办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中国国际商会团体会员,在对外交往时可使用“中国国际商会四川商会”名称,英文名称: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简称:CCOICSC)。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开展促进四川对外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组织反映会员的政策建议及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四川内陆开放经济高地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落实党的制度、执行党的纪律、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须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立法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等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协助会员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内外经贸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参与中国国际商会活动,向其推荐本会会员和专家任职,参与其组织的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向其反映意见建议。

(三)开展国际经贸交流活动,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贸促机构、商协会、国际组织和企业的联络与交流合作,邀请和接待境外经贸团组和人士来访,组织会员“走出去”开展国际交流。

(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会议、论坛;组织会员参加展会、会议、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商务考察、项目对接等活动;安排和接待境外商协会、企业在四川举办或参加经贸展览、会议活动。

(五)开展市场研究和经贸调研,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建立数据库、网站和其他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发布经贸信息,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宣介国家和我省对外经贸政策、营商环境以及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

(六)组织开展经贸规则、企业管理、市场经营、专业资质、技术技能、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七)与国际组织、政府部门、商协会及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根据授权或委托,提供商事证明、商业单据认证、签发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代办领事认证等服务;以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企业间国际经贸纠纷;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代理和争议解决等专业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组织和帮助会员开展或参与对外经贸游说和摩擦应对、海外维权,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八)设立、指导并管理本会的分支机构、海外代表机构,指导市(州)和县(市、区)国际商会工作。

(九)开展会员自律工作,维护商会和会员良好形象;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十)根据会员诉求,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

(十一)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或口碑。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会员依法设立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领导审批;

(三)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经贸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和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经敦促后仍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解散;

(六)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吸纳和罢免少数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八)提出解散或终止动议。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名。可视情设顾问若干。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本会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会长兼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本会副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选举。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候选人应是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因故需变动,可由原单位推荐接任人选,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本会常务理事会履行职责,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并按程序审议通过设立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报理事会确认;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六)审核新会员入会申请并报请会长审批;

(七)提名会员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单位;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印章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赞助;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本会秘书处调研起草,报会长审批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因政策原因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2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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