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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际商会

四川国际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入会指南 发布时间:2021-0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发展、会员服务工作,维护会员权益,确保本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会员

第二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如下服务:

(一)对会员国际化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征询会员意见和建议,与各级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沟通,反映会员的问题、建议和利益诉求;

(二)组织会员参与本会及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等有关组织的活动,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推荐会员负责人和专家在国际商会任职;向会员宣传推介国际商会制定的经贸规则和惯例;

(三)组织会员出访,参加在境内外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含世界博览会)、会议论坛、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项目对接、商务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与中外工商界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合作,推动会员拓展国际国内市场;

(四)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向会员提供国际经贸投资资讯、国(境)外法律政策解读和市场风险报告;

(五)向会员宣传推介国家对外战略与政策,举办国际经贸规则惯例、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六)为会员出具出口原产地证、商事证明,认证商业单据,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

(七)向会员发布境外经贸摩擦预警信息,提供涉外商事法律咨询与服务,代理会员涉外法律案件,协调解决涉外法律问题,帮助会员企业在海外维权,防范和化解国际商务风险;

(八)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和中国贸促会四川调解中心,以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涉及会员的对外商事争端;        

(九)提供涉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咨询、争议解决等服务;

(十)通过本会及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等渠道,对会员参与国际经贸合作进行行业协调,加强行业自律,守法依规经营,维护四川省工商界整体利益;

(十一)组织会员间交流活动,密切会员的联系与合作;

(十二)根据会员需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专属化的服务。

第三条  通过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驻外代表处,为会员提供参与商事规则制定、研提政策建议、国际经贸交流合作等专项服务,提升会员在国际经贸界的话语权。

 

第三章  入会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四川国际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四川国际商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或口碑。

第六条  依据本会章程,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四川国际商会入会申请书》以及加盖单位鲜章的会员依法设立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领导审批;

(三)本会秘书处向入会申请审核通过的单位发送入会确认函,颁发《四川国际商会会员证书》。会员入会时间以入会确认函发出时间为准。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本会建立统一的会员管理制度和会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会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络,协调、落实本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和任务。会员单位调整联络员时,应及时以书面或邮件等形式告知本会秘书处。本会保持与联络员的密切联系。

第九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本会备案: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

(二)变更在本会的任职人;

(三)变更单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四)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人组织形式;

(五)法人或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

(六)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本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包括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理事会根据《四川国际商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会长担任。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应为在省内或行业内有广泛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单位。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有影响力的大中型国有、股份制和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省内、业内优秀的中小企业;地市级以上商协会组织、本会专业委员会牵头发起单位和市(州)国际商会;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机构等。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四川省百强企业;省内、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省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省(市)级商协会组织、本会专业委员会牵头发起单位和市(州)国际商会;省内知名的学术机构等。

第十五条  副会长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中国500强企业、四川省百强企业;具有全国影响力或国际知名度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省(市)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等。

第十六条  会员如希望成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应书面提出申请,并推荐一名任职人。任职人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员推荐任职人时应填报任职人申请表,提交任职人近期照片。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对申请单位和任职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综合考虑申请单位的规模、行业、影响力和任职人情况等因素,就是否提名申请单位成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提出建议,按程序报会长同意后向理事会报备。

第十八条  会员经审议成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后,商会向其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更换任职人时,应向本会书面提出变更申请、报送继任人选,经本会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备案。

 

第六章  会  费

第二十条  本会对理事会成员单位收取会费,对其他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按自然年度交纳会费,年度会费标准:

(一)理事单位5000元人民币;

(二)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人民币;

(三)副会长单位2万元人民币;

(四)会长单位5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交纳本年度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可一次性交纳多年会费,以一届(5年)为限。

第二十四条  届中加入的理事会成员单位在收到本会核发的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交纳本年度会费。11月1日(含)以后加入的,不再交纳本年度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在收到理事会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盖有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费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包括:

(一)商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工作机制的各项支出;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机制性会议和本会年会等年度性相关活动支出;

(三)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团会费管理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

 

第七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审核报会长批准、会员交回会员证书及证明会员身份的相关材料后,方可正式退会。

第三十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要求退会,原则上应在一届任期结束时提出,经秘书长审核报会长批准后方可正式退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履行义务,经敦促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或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吊销营业证照、停业整顿等处罚,或违反本会章程规定、利用会员身份牟取不当利益、损害本会名誉或权益的,由秘书长提出报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其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会员除名时,本会将在官网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宣布其会员证书作废。会员行为严重侵害本会权益的,本会将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2日本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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