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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疫情防控中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

来源: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0-02-05



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已经深深的影响了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病毒防控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形形色色,暂无法一一列举,现就10个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底线进行温馨提示:






1


面对防疫工作人员在车站、高速公路口、小区院落等

开展的询问登记、

体温检测、

入户调查等工作时,

不如实登记信息或者拒不配合检测的

怎么处理?



       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


对于疑似传染病人,

如果拒绝隔离

相关部门可采取哪些措施?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


对于强行冲闯公安机关

为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设置的警戒带、

警戒区的

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对于故意传播或者过失传播

“新型冠状病毒”的,

将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一百十一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实际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五第二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5


如果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的患者抗拒隔离

拒不配合隔离治疗,

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6


制售、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和防护服的,

该当何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7


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触犯刑法吗?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8


随意丢弃口罩等医疗废物的

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随意丢弃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9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

编造或传播谣言行为,

如何处理?



编造传染病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

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可能

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使用、处置危险物质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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