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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四川、重庆、福建、宁波、泉州等地支持中小企业共度难关

来源:安邦咨询 发布时间:2020-02-06

宁波市人民政府帮扶中小企业共度难关十八条

曲靖经开区出台十条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四川出台13条政策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宁波市人民政府帮扶中小企业共度难关十八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力度。对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地区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每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同时,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四、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甬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要求。落实首批50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其中国开行承担30亿元、进出口银行承担15亿元、农业发展银行承担5亿元。对于符合人行相关政策要求的企业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专项优惠利率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市经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至少再低30%,贷款利率在3%以下,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于符合各总行政策要求的政府及企业应急需求,给予优惠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水平。对于其他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采用转贷款方式支持,享受优惠利率。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优先保障其本年度到期贷款的续贷需求。保险机构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涉企险种不得盲目拒保或中断承保。

六、调减税收定额。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七、优化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对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6号)规定的防疫物资进口免征关税的,提供便利服务。

八、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其它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对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储备计划的生产企业,市级财政按照《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成本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率给予产品购置。扩大研发投入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

十一、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十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十三、降低企业保险费用。保险机构要主动降低费率,6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20%以上。如出口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四、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6月底前,两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合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要将相关减免优惠传导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减免相关费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免收小微企业2020年度挂牌服务费、托管登记服务费、开户服务费和交易过户费。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主动减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间存续业务和新发生业务的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应给予一定延期,不收取延期费用、不作为逾期业务处理。

十五、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十六、加大信保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50%。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对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案件,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2个月以内。

十七、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企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文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政策执行期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曲靖经开区出台十条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经开区各部门及辖区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结合曲靖经开区实际,曲靖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制定了十条意见,支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和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积极贡献的应急保供企业,帮助企业共度难关。这十条意见还明确了责任单位,确保意见可以真正落实到位。本政策执行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

这十条意见分别是: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经开区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经开区财政局)

(二)应急保供支持

2.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支持。

疫情期间由经开区管委会确定为经开区应急保供企业,积极做好生活必需品调度、监测、保供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至20万元,对生活必需品应急方案启动后为应急供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至50万元。(责任单位:经开区疫情指挥部、商务局)

3.应急物资生产加工及配送企业支持。

疫情期间配合经开区及曲靖市生产加工及配送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防控应急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至50万元。(责任单位:经开区疫情指挥部、经发局)

4.减免农贸市场摊位租金。

疫情期间经开区辖区农贸市场符合疫情相关规定的摊位减免6个月租金。(责任单位:西城街道、翠峰街道)

(三)减轻企业负担

5.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推行网上办、预约办、手机APP办等措施,切实解决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务服务,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强化企业服务,简化项目手续办理,扎实推进“容缺审批”、“先建后验”等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责任单位:经开区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局、税务局、地方事务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局等)

6.延期缴纳税款。

因疫情影响2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的,可办理延期申报。对疫情防控期间资金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费的,可办理三个月的延期缴纳手续。(责任单位:经开区税务局)

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经开区地方事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责任单位:经开区地方事务局、税务局、财政局)

9.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经开区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实施半年的厂房租金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经开区经发局、招商局、财政局、建投集团)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商场、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招商局、建投集团)

以上所列扶持奖励由责任部门制定奖励兑现细则,由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4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金融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做好企业服务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稳定用工队伍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印发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决策部署,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条件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因应对疫情防控加大防护物资生产形成的过剩产能,落实上级规定的国家临时收储制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 2019 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给予企业每人 800∽1000 元的培训补贴。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作用,取消反担保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至解除期间,免收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卫健委,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减轻中小微企业租金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给予减免 1 个月租金。鼓励国有企业、国有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简化审批手续,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标准。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降低企业信贷成本。银行业机构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至 2020 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 0.5 个百分点。积极落实上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增加企业信贷投放。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 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5 家大型国有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 20%。金融租赁公司在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时,要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稳定企业贷款。各银行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应给予企业一定还款宽限期,做好展期、续贷。发挥各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转续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做好金融保障服务。支持银行业机构筛选存量客户中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提前研判风险,主动在原有基础上提供过渡周转授信。各保险机构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应赔尽赔。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在泉各银行保险机构

八、允许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人单位可延期 3 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强化税收便利化服务。对于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加速增值税留抵退税审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本通知适用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 6 月 30 日。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泉州市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 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 

2. 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 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4. 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口岸物流办)

5.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6. 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7. 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11. 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12. 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3.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4. 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5. 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16. 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7. 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国资委)

18. 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

19. 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20.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四川出台13条政策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疫情影响下,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困难,人力、原料成本上涨压力大等生产经营困难。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四个方面提出十三条具体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川办发〔2020〕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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