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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播侵权案件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来源:中国贸易报 发布时间:2023-12-07

“在诸多著作权数据侵权案件中,侵权成本和收益往往存在巨大落差。在企业数据被侵权案件中,企业为维护平台秩序和良好的平台生态往往都付出高额成本,而侵权者不用支付任何对价,却可以直接使用被侵权人的优质数据资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用户流量、会员费、广告费等。”在日前举办的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坛上,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姚璐表示,被侵权企业可以积极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有效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傅姚璐以追播侵权为例,对企业利用惩罚性赔偿手段解决纠纷情况进行了介绍。追播侵权是影视类数据侵权纠纷中的典型类别,指的是侵权人紧跟热播影视、综艺作品的首轮更新进度发布和传播侵权视频。权利人当天发布视频后,侵权人在几分钟内就发布了侵权视频。这些侵权视频的形式往往是全集或者将一集拆分成N个片段合集,方便观众无缝衔接观看,极容易养成跟随侵权人观影习惯,对权利人利益损害明显。

权利人在索赔时,通常会向追播视频发布的平台求偿。在这类案件中,追播平台有主观过错是其构成侵权的前提要件。傅姚璐表示,收到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后,“追播”平台仍出现侵权行为就已经可以认定构成主观故意。此外,在此之上的加重情节,比如平台发现反复侵权用户、以侵权为业的用户,但均置之不理的,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对平台主观恶意升级处理。

此外,为了更好地督促平台履行义务,“在先行为”也可能作为“情节严重”的参考因素之一。“如果追播平台此前曾出现侵害权利人其他作品的行为,甚至被法院判决,但在现行案件中仍未对平台的经营模式、侵权板块或侵权用户的处理方式做任何整改或改变,存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性。”傅姚璐说。

追播侵权案件中,原告实际损失与被告获益往往难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规定,上述因素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

傅姚璐表示,影视平台的作品往往分为独播作品和非独播作品,独播作品没有权利分销合同,且不存在第三方正版播放平台。相对于同等档次的非独播作品,因侵权行为带来的用户流量流失及会员、广告费用受损作用更为严重。因此,对于独播作品来说,或许可以参考同类作品的权利分销费,或参考侵权平台与授权平台的规模、侵权实际情况,类比采购金额等确认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从而切实对追播视频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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