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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选择CIETAC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14

  受案范围宽,程序国际化 贸仲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受当事人行业和国籍的限制。自1956年成立以来,贸仲共受理了逾万件涉外仲裁案件。1995年,贸仲受理涉外案件数量达到902件,当事人来自45个国家或地区。2005年,贸仲受理的案件达979件,创历史最高纪录。现在,贸仲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国内案件,每年的受理案件数量超过700件,其中绝大多数为涉外案件。 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角度而言,贸仲也实现了国际化。贸仲第一套仲裁规则制定于1956年,之后进行了六次修改,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贸仲现行的仲裁规则与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非常接近,在现行《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此外,贸仲的仲裁员名册有上千名仲裁员,他们都是国内外仲裁或其他行业的知名专家。其中,外籍仲裁员超过200人,分别来自30多个国家或地区。

  独立公正 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贸仲独立于行政机关,其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贸仲的仲裁员,包括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均不代表任何当事人,必须保持独立和公正。在仲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在过去几十年中,贸仲的独立、公正、廉洁以及裁决的质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仲裁程序快捷高效 在贸仲的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贸仲将以书面形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充分的交换,贸仲的开庭审理一般只需1至3天。因此,贸仲的仲裁程序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其受理的仲裁案件绝大多数均在仲裁庭组成之后6个月内结案。

  仲裁费用合理 作为国际仲裁机构,贸仲的仲裁收费标难在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中是相对较为低廉的。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相比,同等条件下收费基本相同。与诉讼相比,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程序快捷等特点使得手用仲裁比采用诉讼对当事人而言更为经济。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仲裁的显著特点。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没有必要或者不会成功,其可以随时要求终止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此外,当事人在贸仲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贸仲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贸仲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此时,贸仲可以视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开支的多少,减少仲裁收费。

  专业的仲裁管理服务 贸仲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现有60多名具有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对贸仲受理的案件进行管理。在每个仲裁案件中,贸仲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后,即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贸仲的工作人员大多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精通英语、法语或俄语等语言,并以积极向上的态度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专业争议解决服务 金融争议解决服务。工程建设争议解决服务。“中间裁判”争议解决服务。皮革争议解决服务。 粮食行业争议解决服务。 域名争议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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