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商事仲裁 > 商事仲裁

法律服务

仲裁费用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14

涉外案件仲裁费用表

(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仲裁案件,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0元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3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13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2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0元以上 

610,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国内案件仲裁费用表

(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三)项仲裁案件,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三)项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 

1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元至100,000元 

2,55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元至200,000元 

4,55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元至500,000元 

7,55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3,55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 

18,55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二、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5万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1,250元 

5万元至20万元 

1,250元+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2.5%

20万元至50万元 

5,000元+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 

11,000元+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100万元至300万元 

18,500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300万元至600万元 

28,500元+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万元至1,000万元 

42,000元+争议金额6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58,000元+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万元至4,000万元 

88,000元+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万元以上 

128,000元+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5%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金融争议仲裁费用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议金额的1.5%,最低不少于5,000元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8% 

5,000,000元至50,000,000元 

42,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50,000,000元以上 

312,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确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除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办公地址:中国 · 成都 · 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 四川国际商会会馆10-12层

联系电话:(028)68909113

办证咨询:机关本部(028)68909185 政务中心服务点(028)67831630

传       真:(028)68909100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367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300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