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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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企业的知识产权商用之道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1

引言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创新驱动发展的文件、政策和举措出台,各行各业持续涌现出一大批创新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以发明专利和商标为例,2022年度发明申请量超过160万件、授权量近80万件、有效量近420余万件,[1]商标申请量超过750万件,注册量超过600万件。[2]从知识产权创造的数量、规模来看,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3]但是,持有“大量”知识产权并不是市场主体创新和发展的终点,如何通过盘活知识产权“存量”,谋求创新发展的“增量”,是广大企业应当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即提出,应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之后,2021年9月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2021年10月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均强调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提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2023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从专利价值、内生动力、要素市场、服务生态、组织保障等方面,多维度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上述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已经从追求“好多的知识产权”转变为追求“好用知识产权”,并正在进一步追求“用好知识产权”,即从“创造申请”转变为“保护维权”再升级到“运用运营”。知识产权运用和运营也可被称为“知识产权商用”,是对知识产权进行经营,促进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和转化,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和经济利益的行为。[4]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运用包括权利人本人利用和他人利用,本人利用主要是权利人积极直接实施知识产权,和消极间接实施(禁止他人侵犯)知识产权;他人利用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出资、信托、拍卖、质押等。[5]鉴于知识产权有别于一般财产权的特殊性,无论哪种知识产权运用和运营模式都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实施主要是指权利人使用、利用自身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产品化”的行为,也是知识产权产生价值的最常见方式。从知识产权的类型上看,有的知识产权能够使智力成果具有一定“垄断性”和“竞争性”,例如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益;有的知识产权能够使智力成果具有“识别性”和“表彰性”,例如商标权等标识性权益;有些知识产权则能使智力成果发挥“艺术性”和“传播性”,例如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讲,无论哪一类知识产权,其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对智力成果本身的使用和利用。

但是,如何避免实施知识产权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与他人知识产权产生冲突,却是企业绕不开的问题。即便是权属明确、权利有效的知识产权,也不必然是可自由实施的,不同类型甚至是相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之间极有可能存在禁止权的交叉和重叠,导致实施一件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况。例如,企业在实施自家技术方案时可能落入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企业申请的商标可能使用了他人在先著作权等。


实践中,大量知识产权先进企业已经深刻认识到上述问题并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以企业较为关注的专利侵权风险为例,企业通常会进行可自由实施(Freedom to Operate,简称FTO)调查工作。并且,目前大量企业开展FTO调查的时间节点已经从即将投放市场时提前到新产品、新技术立项开发时。此外,技术引进项目中往往也需要开展FTO调查工作。FTO调查的重点是通过制定有效的检索策略,识别目标地域中的相关专利,进而运用律师对专利侵权判定的理论和实务经验,对企业自由实施的风险作出评估和预警。新产品研发时的FTO调查工作还往往与专利导航相结合,在检索出竞争对手的专利之后,分析工作并不止于评估风险和预警,还可在识别风险的同时引导研发“另辟蹊径”,或者凭借法律经验提出规避设计方案“避开雷区”。在某加热不燃烧电子烟产品出口境外市场项目、某神经介入类医疗器械商业化等项目中,我们通过FTO调查分析,不仅协助客户控制了产品风险,还为客户在产品研发和迭代中提出了诸多技术改进/规避建议。


此外,随着知识产权价值在上市公司营收来源中所占分量越来越大,且随着科创属性纳入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评价体系,知识产权的取得和实施是否存在合规风险,逐渐成为拟上市公司必须重视的重要事项。目前,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企业上市的主要“拦路虎”之一,被诉公司经常不得不割肉赔钱、息事宁人,甚至上市进程因此搁浅。

在上述情况下,拟上市公司在报审前期委托知识产权律师针对自身产品和技术自行开展FTO调查也成为“常规动作”。以某生物制药创新企业为例,该公司在上市之前委托律师,通过FTO调查充分了解自身产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风险后,在前期向审核部门准确陈述自身知识产权现状,在中期收到审核部门的核查函时合理答复,展示了有效控制和解决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最终顺利敲钟上市。


实践中,如果仅仅将FTO调查限制在简单的专利检索和比对分析,其结果对企业可能更多是“带来困惑”而不是“解决问题”。如何有节奏、有效果地开展FTO工作并获得有用的分析报告绝非易事,不仅需要调查人员具有与所调查企业对应的技术背景和产品知识,还需要具有丰富的专利诉讼法律实务经验,更需要熟悉本领域的行业特点和企业内部运行方式。此外,如果涉及在境外多个国家或地区同时开展FTO工作,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侵权判断标准、专利权保护范围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如何有效管理各个国家或地区FTO工作的进度、分析对照各个国家或地区可能不同的调查结论,也对律师案件管理以及律师团队协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知识产权交易本文介绍的知识产权交易既包括单纯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即直接对知识产权进行的交易,也包括在投资并购中对含有知识产权内容的交易。对于单纯的知识产权转让而言,受让方获得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进而可以更为灵活自主的对该等知识产权进行后续使用和利用,但通常需要向转让方支付更高的费用,甚至反向授予转让方使用许可。对于知识产权许可而言,由于许可性质、许可范围的不同,被许可人获得的使用权边界千差万别,使用收益的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对于包含知识产权内容的投资并购交易而言,不仅需要关注受让或者许可的知识产权是否能够满足交易目的,还需要关注隐含在交易标的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做好规避各种知识产权风险的特殊安排。
在实践中,按交易双方的磋商进度及达成合作的确定程度,知识产权交易可以大致分为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三个阶段。由于交易场景和交易目标千差万别,知识产权交易除了“交易属性”外,在知识产权法律层面还存在诸多需要特别关注之处。在交易前,双方通常进行交易准备、目标搜寻和方案设计,通过签订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或类似文件以初步明确合作目标和基本共识。虽然实践中此类文件通常是非约束性的,但如果内容约定不当,也可能导致后续出现谈判困境,甚至导致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同时,由于交易标的的无形性,交易前准确界定交易对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边界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到,有的时候交易各方仅注意到有明确边界的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而忽略没有清晰权利外观的技术秘密。对此,往往需要与客户沟通交易内容后,通过合理界定保密范围、明确技术秘密载体、明确涉密人员等方式,将技术秘密纳入到交易框架之中。在此阶段,方案设计是交易方的重要工作,其中确定合作模式、划定合作范围、商定利益分配等交易结构设计离不开对交易标的的尽职调查情况。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交易通常需要在法律尽职调查(LDD)的同时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IP DD)。实践中,根据技术交易项目需求的不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由浅入深通常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 第一层是核查知识产权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权属及有效性、现有的权利负担等法律事实,以初步排除明显的知识产权风险;

· 第二层是调查目标技术和技术人员情况、知识产权布局情况等,以调查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权属纠纷、权利保护不足等风险;

· 第三层是深入分析所交易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影响核心技术实施的相关专利,以识别专利无效、产品侵权的风险。


在交易中,双方的主要工作是进行交易谈判和文件签约,相关工作应当基于尽职调查的情况和结果开展。特别是对于尽职调查过程中识别到的风险,应当通过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声明和陈述条款、相应的违约责任等予以控制。为此,交易合同中通常需约定介绍性条款、商务性条款、技术性条款、法律性条款、杂项条款等,其重点和关键在于如何全面约定知识产权交易的范围、合理确定交易费用及支付方式、准确约定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条款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互引用、包含、配合、制约等关联关系,对交易合同中的各个模块进行统筹安排。此外,还需要考虑特殊的许可类型(例如强制许可和开放许可)对交易的潜在影响。交易后的重点工作在于对所交易知识产权的接管和整合。为此,对于受让方/被许可方而言,需要在交易标的交割前后及时对未来的知识产权布局有所规划和考虑,包括如何利用收购的知识产权突破可能存在的专利丛林、如何将收购的知识产权与已有知识产权进行整合布局等。同时,知识产权交易不能以技术文件交付为终点,而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属登记/备案完成为终点,对于专利交易还应当考虑专利权维持、保护期限延长等后续问题,不能简单地把交割完成当作整个交易完成。上述内容为知识产权交易通常需要关注的事项,实践中往往更为复杂,不仅需要具备合同交易的法律经验,而且需要深谙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熟稔交易项目涉及的技术特点、行业惯例和合规要求,对律师的综合服务能力要求较高。以笔者办理的一件涉及用于治疗或预防癌症的化合物的跨境技术交易(License-in)项目为例,由于该技术涉及的目标专利由国外某公立大学和交易相对方共有,交易涉及交易相对方与该公立大学的“上游许可”。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除了常规调查事项外,还重点调查了交易方对目标专利享有的权利范围边界、技术进出口监管合规性等。进而,律师基于尽职调查情况,结合对中国和交易方所在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公立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等,协助客户确定了交易模式,并在许可模块中通过多要素界定许可范围并结合权利保留条款、不竞争条款,确保客户获得了目标权利和权益。后续根据客户商业计划和安排,进一步协助客户完成了合同履行主体变更,实现了交易目标。


        三、知识产权投融资近年来,企业内部对知识产权申请质量和知识产权价值转化的重视程度普遍提升,也开始尝试在知识产权实施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之外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商用的新模式、新方法,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利用知识产权开展投融资。顾名思义,知识产权投融资一般是由资金需求方、供给方、中介机构作为参与主体,使用“知识产权”作为“资产”的投资和融资活动,实践中多通过出资、质押、证券化、信托和产业基金等多种模式实现。长久以来,知识产权作为难以“定价”和“交付”的无形财产,流通性和价值转化能力较差,不属于财务和资产项下的优良投融资标的。但在企业创新价值变现需求强烈和国家政策给予有利支持的背景下,将“知产”变“资产”的知识产权投融资活动已经逐步纳入资本化运营。2022年9月20日,原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银行机构基于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打包组合提供融资,审慎探索地理标志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融资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体现了金融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投融资的鼓励和支持。


1、知识产权出资。通常而言,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或其使用权[6]作价投入目标企业,并获取股权及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在我国公司法明确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标的后,实践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形非常普遍,但从出资目的、风险防控等角度考虑,具体又有多种结构安排,本文不再赘述。

2、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属于典型的债权融资方式,交易结构相对简单,交易模式也相对成熟,近年来在国家以及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已经成为当前解决知识产权密集类企业融资难的重要的举措。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与之配套的评估体系、处置体系的完善,针对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放贷银行也通过“组合贷”、“信用贷”的方式化解困难。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官方信息显示,2022 年我国专利转移转化活跃程度继续处于上升趋势之中,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出现快速增长[7]。

3、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通常指以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为支撑,通过发行市场流通证券进行融资的创新融资方式。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售后回租应收租金、知识产权转让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二次许可应收许可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本息四大类型[8]。相较于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度大、期限长,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也更加丰富。以我国较早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9]为例,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第一创业-文科租赁-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具有明显的“文创属性”,其基础资产包括软件著作权、电影电视剧剧本著作权以及形象著作权等。相比之下,“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金支持计划”则带有明显的“科创属性”,将百余件专利纳入资金池,以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

4、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以发行信托的方式募集资金,为知识产权的运用提供资金支持,并为委托人获取收益的金融活动。知识产权信托又可以分为知识产权所有权信托,知识产权许可权信托和知识产权融资信托。本文所称知识产权信托即指知识产权融资信托。对于大量轻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文化创意企业,能否凭借自己的知识产权获取资金支持是决定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尤其是对处于孵化期,尚未形成稳定营收及利润的企业更是如此。与银行提供的质押融资相比,信托公司还可以提供除融资之外的服务信托功能,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全方位保护权益,可以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商用价值

5、知识产权基金。知识产权基金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融资,通过设立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工具,为自主创新性企业或个人在知识产权实现过程中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支持。根据投资主体属性的不同,知识产权基金通常可以区分为政府主导型、私营主导型和公私合营型三类,其中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并联合社会资本的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基金在我国较为常见。相较于传统产业发展基金,知识产权基金更关注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要素,以及产业领域和相关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例如,以知识产权运营为主要业务的美国高智发明公司通过统筹运营用于投资建设实验室、组建团队、开发发明创造的科学基金,投资清洁能源、智慧城市等领域发明创造的投资基金以及用于寻找和定制发明创造的开发基金构建规模化的专利池,精选专利组合和技术解决方案并向全球市场授予许可。可见,知识产权基金的设立、管理和运营均与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精准把控和商业价值的深度挖掘密不可分,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专利池、专利组合等方式对知识产权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最终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转化。值得肯定的是,上述几种金融模式为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了更多路径和机会。但也需要注意,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地域性、期限性等特点,为将相关投融资模式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提出了不少挑战,尤其是知识产权难以量化/估值、流动性差两大“痼疾”,使得知识产权融资相对于不动产和动产融资困难很多。但是,一方面,知识产权融资在国外经过多年发展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美国和日本均有知识产权证券化和知识产权信托的成功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另一方面,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开始试水知识产权金融,部分金融机构以及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笔者相信,随着知识产权对创新发展的驱动作用越来越大,国家对知识产权融资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未来会出现更多的知识产权投融资成功案例。


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合规工作,《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也对知识产权合规提出了要求。然而,企业做到了知识产权合规并不代表就真正有效开展了知识产权管理。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合规是以“合规”为中心,运用“底线思维”,关注知识产权风险的规避,而知识产权管理则是以“管理”为主线,运用“进取思维”,注重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从这个角度讲,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本身就是一种在知识产权合规工作基础之上的知识产权运用方式。

目前,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了“基础逻辑和基本方向”,即建立健全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全方位、全流程、全员参与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例如,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分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管理、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对中央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有很多领先的民营企业深刻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竞争发展的重要性,从而开始积极主动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从笔者近年来办理的多个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项目看,服务的对象既有大型央企国企,也有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既有着眼于提升知识产权效能驱动企业发展的企业,也有以强化知识产权质量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为目标的公司。从法律服务的内容看,涉及有效运用知识产权的部分基本不超出“四个核心体系”和“三个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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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四个核心体系”,是指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分类别的知识产权维护体系、多维度的知识产权风控体系、内外部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

所谓“三个重要支撑”,是指组织架构支撑、制度文件支撑、人才队伍支撑,以此来支持整个管理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转,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

从被服务企业的反馈看,对服务团队的要求除了具备丰富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经验外,还要求熟悉企业经营、具备企业管理相关经验。

 

五、结语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质押、信托等业务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万亿。据国新办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上消息,2022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4868.8亿元;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达3872.5亿元;签订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成交额1.8万亿元;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62亿元。[10]这一系列数字既是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创新政策积极成效的充分体现,也彰显了着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运用是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更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如果说知识产权的创造是基石,那么知识产权的交易、投融资和管理便是实现价值的通道。[11]如果说知识产权维权是保护企业竞争力的“盾”,那么知识产权运用和运营就是企业攻城掠地的“矛”。实践中,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技能和实践经验,具备不同领域技术背景和知识体系,尤其是熟悉交易、投资、企业内部管理的知识产权律师,已经通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方式积极参与到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环节中,并已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笔者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持续深化实施,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盘活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商用将在各行各业继续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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