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3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首页> 经贸摩擦 > 经贸摩擦

法律服务

【商事调解】侵权经营遭起诉 耐心调解降损失

来源:贸法通 发布时间:2023-12-20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请人:意大利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某网店主调解机构:瑞安市贸促会

调解员:范呈瑞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0日,意大利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方”)诉至瑞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瑞安法院),诉称被告某网店主长期、大量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侵权主观恶意显著,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瑞安法院已经与瑞安市贸促会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故于11月24日将该案委托瑞安市贸促会进行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瑞安市贸促会在收到瑞安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后,立即安排专职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员受理该案件。经调解员仔细审阅案件卷宗并梳理案情,案件原告为意大利某知名奢侈品设计制造商,已在中国大陆完成商标注册且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5类“衣物、腰带、鞋”等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品牌知名度。而被告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中,销售1款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形象的腰带,根据某平台交易记录显示累计销量47个,总销售金额约为8225元。调解员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后获悉,原告认为被告以侵权为业,长期售假,侵权主观恶意显著、获利大,严重损害原告精心维护的品牌声誉及合法权益。调解员在联系被告时,被告起初是十分回避和被动的,经过调解员反复耐心地联系被告,告知其不应诉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与风险,被告终于向调解员坦白了侵权事实,经调解员了解,原告在某电商平台实际销售侵权产品较少,很大部分销量是由刷单行为造成,实际侵权得利较少,并且在收到诉状前就已经主动终止了侵权行为,实际侵权行为危害较小。在厘清相关事实之后,调解员与原告方代理人展开了沟通,鉴于被告不当盈利较少,实际侵权损害程度较轻,已主动停止侵权行为,且被告已经深刻认识到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原告方愿意与被告达成和解,降低赔偿要求。


调解结果:历时一周时间,原告方与被告达成和解,调解书通过瑞安法院线上送达,双方当事人于12月5日签署调解书,被告于当天履行调解约定内容,向原告方支付侵权赔偿2万元,本案因诉前调解成功,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方不再追究被告的任何责任(被告再次侵权除外),自此本案件顺利结案。


案件评析:近年来,因市场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对侵权经营行为识不足或存认在侥幸心理,造成本地法院受理的涉侵权被诉案件多发频发,本案亦是典型的因侵害商标权导致的索赔案件。被告因违法盈利数额较小,造成原告实质性损害较轻,且在被诉之前已经终止相关侵权行为,加上本案存在批量维权性质等因素,通过调解员与原告方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和解,降低了被告违法经营造成的损失。在此提醒市场经营主体应当重视依法合规经营,避免侵权纠纷,侵权的损失往往大于违法盈利所得,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及时终止,若已经因侵权行为被诉则要积极应诉,减少损失;若发生重复侵权行为,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亦是瑞安市贸促会与瑞安法院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后成功调解的首个案件,在本案实践中,通过贸促会涉外商事调解服务快速帮助当事双方化解了本次纠纷,同时也缓解了司法工作压力,在调解成功后,通过法院的线上平台让当事双方快速签订调解协议并完成了履约,诉调对接相关工作举措具有实践意义。

 


办公地址:中国 · 成都 · 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 四川国际商会会馆10-12层

联系电话:(028)68909113

办证咨询:机关本部(028)68909185 政务中心服务点(028)67831630

传       真:(028)68909100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367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300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