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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应对】中企如何在德国展会中有效维权?

来源:贸法通 发布时间:2023-12-25

国际展会是一种有效、直接的低成本营销方式。全球有近70%的国际展会都在德国召开,由此可见德国在会展业具有强大号召力。本文探讨在德国参加国际展会时可能面临的民事风险和救济途径。


一、德国知产保护


德国知识产权实体法与中国大致相同,但有两点不同之处值得注意:

(1)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必须要获得授权才能得到保护,但在德国,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只要在欧盟境内公开,即可获得三年的临时保护,不需要递交任何申请。

(2)在德国,即便产品不受或不再受专利保护,如果该产品的外部特征(包括技术特征)具有独特性或知名度,那么对这个特征的模仿亦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民事维权手段

在德国的国际展会上,如果参展商意识到其他参展商的展品侵犯了其合法的知识产权,通常采用民事手段维权。

警告函。一般情形下,权利人会先通过书面形式向涉嫌侵权人发送警告函,并附上一份事先拟定好的停止侵权声明以要求涉嫌侵权人签字确认。该声明的核心内容为要求侵权人保证如再发生同样的侵权行为,则需向权利人支付一笔罚款。

申请临时禁令。若侵权人对“警告函”不做回应,权利人则会向德国当地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对于侵权人来说,收到警告函和被法院下达临时禁令的时间差很短,快则两到三个小时,慢则两到三天。法院在下达临时禁令前不会通知侵权人,一般也不会有听证会、口审等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如果参展商的权利不能通过“警告函”或“申请临时禁令”得到保护,其还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德国展会举办期间,展台属于他国企业在德国的营业场所,按照德国的法律,知识产权侵权可以向法人营业地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在德国展会上的知识产权诉讼,无需将起诉状翻译成对方国家的母语,也无需花费很长时间进行送达。但与“警告函”“临时禁令”相比,诉讼手段的周期相对较长,只有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被告的展品才会被禁止参展。

展会特别工作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展会组织者会设定“纠纷解决特别工作组”来处理在展会上知识产权的投申诉。参展商既有权利人一方又有涉嫌侵权方,双方与展会组织者均签有展会服务合同。对于权利人来说,展会组织者有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涉嫌侵权的参展商来说,其有义务向展会组织者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在被投诉时有义务进行情况说明。


三、民事救济手段

审查判断与和解。参展商在确认权利人之权利有效的情况下,应对自己所展示的展品是否侵权以及警告函的条件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如果确认自己的产品构成侵权,对方提出的和解条件也较为合理(如无需撤展,但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则可以签署该警告函。这有助于避免进入德国冗长的诉讼程序,也避免对方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而导致其余非侵权产品无法继续展出。

申请保护函。参展商如确信自己的产品未侵权,可在收到警告函后立即向律师申请保护函。由于展会时效性所限(一般为三到五天),如果涉嫌侵权方被下达临时禁令后再提起异议,往往陷于临渴掘井的境地。保护函作为预防措施应在参展之前申请。当参展商根据经验、展会期间的种种迹象或出于对竞争对手的了解,判断对方可能会在展会期间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的,可提前向法院申请发出保护函,以达到阻止法院作出临时禁令裁定的目的。

从2023年6月1日起,《统一专利法院(UPC)协定》(下称《UPC协定》)开始正式实施。权利人或涉嫌侵权的参展商可通过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提交保护函或申请临时禁令,使得保护函或临时禁令在目前已批准《UPC协定》的17个欧盟成员国有效。


四、其他保护措施

除了要及时注册、申请知识产权、提前检索、携带相关权利证明和不侵权材料、提前布控争议解决方案外,我们更应冷静处理争议。

首先,参展商在收到警告函等文件后,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并与权利人进行谈判,以争取利己性地调整停止侵权声明的内容。

其次,尊重国外执法机构采取强制措施的命令,不能采取拒绝执行的行为,否则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制裁,同时还会丧失在国际市场的名誉。参展商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尝试与其达成庭外和解。

最后,中企参展商应及时联络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寻求帮助,同时依据当地法规和主要判例选择符合自身最大化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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