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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印度尼西亚对涉华卷烟纸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来源:中国贸促会法律部 发布时间:2021-03-08

3月5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于3月4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调查机关对进口卷烟纸(Cigarette Paper)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印尼政府对涉案产品征收三个阶段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第一阶段为7,513,743印尼卢比/吨,第二阶段为7,363,468印尼卢比/吨,第三阶段为7,216,199印尼卢比/吨。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ex.4813.20.00、ex. 4813.90.10和ex. 4813.90.90。本案调查期为2016年1月~2020年6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7日内书面申请案件磋商。调查机关预计将最晚于2021年3月26日进行案件磋商。

调查机关(印尼贸易部)联系方式:

DIRECTORATE OF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 MINISTRY OF TRADE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5, Building 2, 9th Floor, Jakarta 10110

电话:(62-21) 3840139

传真:(62-21) 3840139

电子邮箱:dit.multilateral.ppi@kemendag.go.id

2020年10月26日,应印尼纸浆协会(Indonesia Pulp and Paper Association)于2020年10月1日提交的申请,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进口卷烟纸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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