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部分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元件(certain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作出337调查终裁:不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8月19日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1章(35 U.S.C. § 101)作出的美国第6928433号专利项下权利要求无效(不适当诉讼标的)的百日初裁进行复审,正式终止本案337调查。中国中兴通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ZTE Corporation of Guangdong, China)、中国联想集团有限公司(Lenovo Group Ltd. of Beijing, China)和台湾地区HTC公司涉案。
2016年3月24日,新加坡Creative Technology Ltd.和美国 Creative Labs, Inc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部分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元件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专利注册号:6928433),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6年5月5日,美国ITC投票决定对部分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元件启动337调查。2016年5月19日,该案行政法官作出批准Google Inc.提出的参与本案调查、成为诉讼介入方动议的初裁。2016年8月29日,本案立案申请方向美国ITC提交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