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最新动态 > 最新动态

法律服务

研析 | 新冠肺炎疫情期利企政策速览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2-12

自2019年12月8日武汉市首例新型冠状肺炎确诊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在全国蔓延开来,截至2020年2月12日14时09分,全国确诊病例44747例,疑似病例16067例,疫情仍在持续蔓延。目前正处于抗击疫情的关键阶段,许多中小企业受此次疫情冲击,正遭受生死存亡的考验。为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国务院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陆续发布相关政策,帮助企业渡过此次难关。本文拟通过整理近期发布的相关政策,为中小企业应对此次疫情提供思路。

一、金融政策

(一)贷款支持

1、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依据:全国银发〔2020〕29号)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依据:全国银发〔2020〕29号)

3、 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依据:全国银发〔2020〕29号)

4、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5、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6、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7、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8、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9、银行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可采用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10、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11、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12、用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或延期披露等方式纾解企业直接融资风险。完善并用好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13、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财政给予30%的补助。(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14、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减免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予以适度补贴。(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15、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对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宽限期,宽限期间不加收罚息。(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依据:全国银发〔2020〕29号)

  1. 金融支持

    1.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依据:全国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2.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依据:全国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3.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依据:全国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1. 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依据:全国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2. 财税政策

  3. 税收支持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全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依据:全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全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依据:全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全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6、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依据:全国税总函〔2020〕19号)

7、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8、.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1.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10、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四川省《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11、因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四川省《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12、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依据:四川省《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13.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依据:四川省《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14、.取得了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依据:四川省《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15、用于疫情防控等研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等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等175%在税前摊销。(依据:四川省《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16、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可下降至5%到8.4%。(依据:四川省《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17、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优惠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四川省《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18、因疫情影响出现亏损,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在10年内弥补,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依据:四川省《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19、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20、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21、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22、支持校院地企开展协同攻关,重点支持病毒学领域前沿研究,按规定为相关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二)财政补贴

    1、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2、对工业企业满足市场需求的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按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投资额在100万元—2000万元的按10%比例补助,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按5%比例补助。(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3、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给予5%—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认定的产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三)其他

    采取预留份额、评审优惠、消除门槛等方式,力争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比例达80%以上。建立健全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全面执行“蓉采贷”政策,鼓励融资机构对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免抵押、高效率的信用融资服务,放大授信额度,下调贷款利率。(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2. 稳岗政策

  3. 薪酬调整

    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依据:全国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依据:全国人社部发〔2020〕8号)

  4.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依据:全国人社部发〔2020〕8号)

  5.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 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依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

    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6、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报酬。(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二)社保、公积金

    1、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依据:全国人社厅明电〔2020〕7号)

    2、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依据:全国人社部明电〔2020〕2号)

    3、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4、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5、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6、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7、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经营主体,适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

    8、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

    9、继续执行社保降费调基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

    10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疫情期间,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每增加一名员工并稳定就业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

    1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员工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发放补助。(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

    12、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依据:成都市成公积金〔2020〕6号 )

    13、延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依据:成都市《社会保险“延、缓、降、保、稳” 全力支持企业防控疫情、纾危解困、健康发展》):

    (1)受疫情影响在成都市参保的企业和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基数申报的,可延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通过网上或社保经办网点办理,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2)受疫情影响在成都市参保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缴纳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长至3月底缴纳;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7月底。用人单位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3)疫情期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用人单位补缴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滞纳金。

14、缓缴社会保险费(依据:成都市《社会保险“延、缓、降、保、稳” 全力支持企业防控疫情、纾危解困、健康发展》):

(1)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予以缓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2)缓缴期限原则上自申报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最长延至2020年12月底,缓缴到期后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15、社会保险降率调基(依据:成都市《社会保险“延、缓、降、保、稳” 全力支持企业防控疫情、纾危解困、健康发展》):

(1)2020年,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2)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

(3)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50%计算。

16、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依据:成都市《社会保险“延、缓、降、保、稳” 全力支持企业防控疫情、纾危解困、健康发展》):

(1)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

  1. 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稳定社保费征缴方式。不对用人单位的社保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依据:成都市《社会保险“延、缓、降、保、稳” 全力支持企业防控疫情、纾危解困、健康发展》)

    (三)招聘

    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依据:全国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 员工培训

  3.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依据:全国人社部明电〔2020〕2号)

  4. 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依据:全国人社部发〔2020〕8号)

  5.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6. 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按照岗前培训500元/人、提升培训3000—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7. 就业补助

    1、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8.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9. 降低租金

  10. 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依据:全国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休闲娱乐、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康体美容以及相关制造行业资金负担,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11. 由其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物业,鼓励商协会倡议业主与承租方共度时艰、协商减免缓企业租金。各区(市)县可对减免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七)法律服务

    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依据:四川省川办发〔2020〕10号)

    (八)安全复工补助

    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12. 其他

    1、鼓励水、电、气、网络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2、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3、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外贸企业,向国家有关进出口商会申请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四、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

    (一)就业补助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依据:全国人社部明电〔2020〕2号)

  13. 工资补助

    支持凡涉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对纳入支持企业的员工加班工资,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7号)

  14. 税收减免

    对于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7号)

  15. 贷款支持

  16.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对纳入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7号)

  17. 对四川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10号)

  18. 设备补助

    1、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7号)

    2、纳入省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7号)

    (六)物流补助

    1、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超、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10号)

    2、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10号)

    (七)电费补助

    1、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10号)

    2、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市财政按区(市)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40%给予补助。(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八)房租减免

    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10号)

    2、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10号)

    3、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10号)

    (九)绿色通道

    1、相关部门要对生产企业注册疫情防控所需产品主动上门服务,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予以免除。(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7号)

    2、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7号)

  19. 其他

    1、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7号)

     2、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扩产。  (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7号)

  20. 3、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依据:四川川办发〔2020〕10号)

    4、在疫情期间,对市上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按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5、对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征收经营户的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减收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6、对新增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予以50%补助。(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五、其他

    (一)投资建设

    将大运会场馆、东西城市轴线、天府大道北延线、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天府国际机场等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重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项目,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依据: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办公地址:中国 · 成都 · 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 四川国际商会会馆10-12层

联系电话:(028)68909113

办证咨询:机关本部(028)68909185 政务中心服务点(028)67831630

传       真:(028)68909100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367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300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