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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法通平台企业咨询常见问题(八)

来源:发布时间:2022-01-07

01 请问保税区跨境电商的商品是否需要纳税?

平台答复: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贵司描述,建议如下:

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查看《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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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2 哪些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平台答复: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贵司描述,建议如下:

首先,AA类企业免设;其次,对从事加工贸易的A类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2)从事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3)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另外,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也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具体可参阅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通知(署稽发〔2008〕92号)的相关规定。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3 如何解读《德国供应链法案》?

平台答复: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贵司描述,建议如下:

   《供应链法》的核心是督促企业履行尽职义务,并在价值引领、人权保护、监管机制、贸易合规等方面形成“规范性力量”,向欧洲乃至全球输出“德式”价值准则、道德规范及合规标准。有四个突出要点:一是人权、环保色彩浓。聚焦“价值规范”,面向汽车、机械、金属、化工、纺织、食品、电器、能源、贸易等德国国民经济最重要的领域,《供应链法》规定企业有积极清晰的尽职调查义务,遵循两个准则:一是人权保护准则,企业上游供应商不得使用童工、半奴隶制雇佣关系、强制劳动等违反人权行为,涵盖身体健康完整、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工作安全及休息等公平工作条件的人权内容;二是环境保护准则,供应商需确保不存在工业水污染、非法森林砍伐、问题农药规模使用等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二是全链条监督介入深。突出“经营规范”,一方面,《供应链法》适用于在德国设立总部或分公司的企业,及与德国企业有经贸往来的直接供应商和间接供应商 。另一方面,企业尽职义务适用于从原材料到完成销售产品的整个供应链。例如,如果人权组织团体报告供应商工厂所在地区存在童工和压榨工资现象,便足以构成要求企业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的理由,企业必须检查在其自身的业务运营范围内或在供应商的业务运营范围内是否侵犯了权利。三是保护主体范围广。拓宽“规范救济”,根据《供应链法》的规定,受到侵害的第三国公民不仅可以通过德国法院维护权利,还可以向联邦经济事务和出口管制办公室提交申诉。前者,第三国公民通过德国的工会组织和非营利性机构在德对雇主发起上诉。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作为供应链末端的德国企业与供应商将向原告支付至少数万欧元的赔偿。后者,负责监督法律遵守情况的联邦经济事务和出口管制办公室,将检查企业并调查任何申诉,从而出具涉及跨国企业及当地国家的人权情况的调查报告。四是惩罚制裁措施严。加强“管控规范”,违反企业面临两类惩罚:一是高额罚款。如果企业未能对外国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或企业在知晓供应链上游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未能出具风险评估书,企业将面临10万至80万欧元的罚款。对年营收额超过4亿欧元的大型企业,罚款金额可达营收额的2%。二是制裁。如果企业罚款额超过17.5万欧元,该企业将在至少三年时间被排除在一切政府采购招标之外。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境内企业在外贸投资中如遇到任何法律问题,请拨打贸法通免费服务热线400-8899-460进行咨询。

9月24日起,贸法通平台正式开通日韩蒙俄四语种咨询热线,欢迎境外企业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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